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法》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 近日,由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暨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了《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
十大案例从《电子商务法》颁布至今产生的判决中精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例,包括电商主体类型、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与数据权属争议、个人信息保护和新型电商规制七大类型。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小程序第一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属性
“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内容并可以精确删除的基础上。被告公司提供的是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上,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故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案例二、“超前点播”第一案
——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平台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自可有效约束二者,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更改相关条款;即便平台在协议中设定了单方变更权,但仍受到《合同法》中公平原则、格式条款以及《电子商务法》中协议修改等规范的制约,平台经营者依然不得通过单方面更改协议而不公平地、实质性地侵犯用户权利。
案例三、首例消费者因检索服务状告电商平台违约案
——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思路
本案确定了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并得出电商平台在精确匹配程度上应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肯定了电商平台在提供检索服务时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在个案审理中,即要考虑到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案例四、滥用七天无理由规则退换货案
——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案例五、“极限第一人”坠亡案
——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能否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案例六、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案
——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本案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引发的纠纷。本案从投诉行为主体、权利凭证、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等行为综合判定被告通知错误,且主观上具有过错。财产损失方面,本案考虑了网络店铺因平台处罚产生的访问流量流失、用户粘性减弱、搜索降级等无形资产损失,以及为恢复原状产生的支出等因素。此外,也需要考虑到因网店经营期间能否产生利润,受到交易价格、交易对象等众多因素影响,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案例七、首例涉平台数据权益认定不正当竞争案
——平台经营者对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相应权益
数据资源整体系平台经营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平台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数据资源整体应当享有数据权益,破坏性使用该数据资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八、“共享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平台账号分时段出租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司法实践对日趋普遍的“共享账号”行为的第一次回应。该案对以“合法使用”为名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认为被告通过“流化技术”分时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是在侵害视频网站会员收入与用户流量的基础上为自身牟利,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九、法学博士诉某短视频平台案
——平台经营者应合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该案显示了互联网时代下,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平台对大数据的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场景不同,使用的技术和产品运行逻辑不同,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不同,需要根据具体场景进行谨慎分析和判断。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强调审慎、实质地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肯定了大数据利用的合规性,强调保护缺乏个人信息控制力的信息主体的同时也反映了信息使用方从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角度合法合规地设计产品模式、开发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案例十、GUCCI腰带真假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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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黑灰产如何治理?北大这份报告提出六大法律手段
2020年12月19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网络黑灰产治理报告》(下称报告),从行为形态、平台治理、顶层制度三个维度对电子商务营商环境中的黑灰产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
报告特别指出,在关注国内电商营商环境的同时,应当注意到,跨境电商作为连接中国制造与全球消费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体量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但随之而来的“跨境刷单”、“跨境差评师”等国际化网络黑灰产日渐滋长,正在成为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的“绊脚石”。跨境电商黑灰产业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国家与平台深度合作,精准打击。
黑灰产形成产业链
在典型行为部分,报告对包括刷单炒信、卡商号商、恶意营销外挂、空包快递、职业差评师、“薅羊毛”、恶意插件等在内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上、中、下游行为进行了研究,总结相关行为形态和经典案例。
以刷单炒信行为为例,其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的行为。
依据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刷单炒信可分为“正向刷单炒信”和“反向刷单炒信”。前者制造虚假流量、销量,虚构好评,提高刷单方竞争力,而后者以损害、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和评价为目的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刷单炒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出现了第三方专业刷单平台,刷单组织逐渐技术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给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于整个社会都带来严重损害。
再比如,直播电商中广泛存在的直播作假问题,主要可以分为流量作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以巨额坑位费欺骗商家三种类型,具体形式可以包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作假、虚假下单量与用户评价等。
六大规制路径
对于以“刷单炒信”行为为典型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报告依托现行法框架,从六大方面提出了治理思路和规制建议:
第一,从刑法打击的角度看 ,刷单炒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这两个罪名的适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对正向刷单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滥用“口袋罪”的嫌疑,对反向刷单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存在类推解释之嫌。
报告指出,既要在实践中对互联网黑灰产业采取高压严打的态度,适用恰当罪名对犯罪团伙进行定罪论处,也要在理论上探讨如何在现行刑法中针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更为贴切的刑法规制。针对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适用性不高的局限,对新型网络犯罪专门增设新罪名进行规制可能是更为有效的路径。
第二,从民法救济的角度看 ,刷单行为首先可以采合同法救济路径。对于经营者与刷手之间订立的合同,或可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在认定时需审慎审查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消费者因受刷单行为误导而缔约,其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或可基于重大误解或欺诈主张合同可撤销。
其次,可以采侵权法上的救济路径,经营者通过刷单提供虚假内容欺骗消费者,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业竞争者因遭到恶意刷单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恶意刷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商家受到的信誉损失,也可要求侵权者就此承担侵权责任,采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措施。
最后,刷单炒信行为中广泛存在的不法转卖、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可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可以根据《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主张构成对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要求不法分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从电商法适用的角度看 ,《电子商务法》惩处刷单炒信的基本依据为第十七条,其中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基于虚假的炒信信息做出交易决定,其知情权受到损害,可以向参与刷单炒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报告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分类处理商品或服务下的评论、平台公示参与刷单炒信的商家以及通过强化平台规则及用户协议作用来规制刷单炒信。
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还提供了从强化税收监管的角度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间接遏制的规制路径。
第四,从竞争法规制的角度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将刷单炒信及其帮助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明确了上述两类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同时提高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形成了对刷单炒信从定性到制裁的完整规制框架。
在此情形下,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反法”对从事或组织从事刷单炒信活动的黑灰产团队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报告还建议通过建立全国投诉举报系统、组建专业诉讼代理团队、多样化内部信用评价机制等手段解决反法规制路径中存在的局限性,以更好打击网络黑灰产毒瘤。
第五,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看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广告法》中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经营者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六,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 ,报告提出,应当加强新闻媒体报道刷单炒信相关案件时对涉案人员及外围参加者的法律责任,通过媒体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警示公众。建立起事后惩罚措施,区分人群由对应的机构予以惩罚如党纪和政纪、校纪处分。需要加强物流行业管理,必要时可由政府进行指导,推动企业对炒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报告建议,由政府监管部门统筹,企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集结政企民三方力量,建立跨平台、多维度、全方位的黑灰产打击机制,形成协调统一、各施所长的反击黑灰产联盟,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线上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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