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政府应用 政府可以像电商平台一样提供公共服务?数据开放给了这么个思路

小编 2024-11-24 论坛 23 0

政府可以像电商平台一样提供公共服务?数据开放给了这么个思路

5月25日,复旦大学联合国家信息中心数字中国研究院发布了《2019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暨“中国开放数林指数”。该指数由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出品,是国内第一个专门针对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水平的专业指数,自2017年起已连续发布了三年,每年定期对我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进行综合评价,精心测量各地“数木”们的树形、高度、粗细、材质与价值,以助推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生态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4月,我国已有82个地方政府推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其中省级地方政府13个、副省级与地市级地方政府69个。在2019中国开放数林指数中,上海市和贵阳市分别在省级和地市级(含副省级)排名中名列第一。

这一边,一棵棵地方开放“数木”正蓬勃生长,形成聚木成林之势,而另一边,从政府部门到社会公众,相关参与主体对数据开放还处在一知半解的懵懂阶段。看起来是政府主导的事,却可能与每个人的生活产生联结,是时候厘清一下政府数据开放这些事了。

图片来自《2019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

一组概念:公开、共享与开放

统计报告挂在政府官网上到底算什么?如果说未经加工的一行行数据是生米,那么统计报告或者图表就是熟饭,是数据分析后的结果,因此这是一种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而不是数据开放。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主任郑磊强调:“数据开放的基本标准是能否再开发再利用。”按照这个标准,搜索查询、可视化动图、数据新闻等均不属于数据开放范畴。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前者公开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从而监督政府,参政议政;后者开放数据强调公众的利用权,以此创造更大的社会、公共价值。

至于政府数据共享,是在政府内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流通。政府大力推广的“一网通办”就是数据共享的概念,打通横向阻隔,让数据在政府内部流通起来,从而达到人“最多跑一次”,甚至是“一次不用跑”的效果。

政府数据是政府用财政收入从社会采集而来的数据,由政府保管,其中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可以做成可机读标准化的数据集,放在公开可获取的平台上,免费给公众再利用。

一个故事:纽约“最挣钱”的消防栓

这是一个关于消防栓与数据开放的好故事。

为了保证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是不允许停车的,在纽约违反这项规定将被罚款200美元,全纽约在消防栓周围乱停车的罚单都记录在电子系统中。按照纽约市信息公开的要求,除了被罚者的信息被隐去,在每一个消防栓什么时间开了多少罚单都以一条条数据的形式开放出来,因为要财政公开。结果有一个工程师出于好奇,想利用这些数据分析下哪里的消防栓“最挣钱”(即开了最多的罚单),他排出了纽约十大“最挣钱”消防栓的榜单,结果发现一个核心地段的某个消防栓一共开了187张罚单名列榜首,好奇心又驱使着他去现场寻找原因,结果不可思议,原来是因为这个消防栓的线画错了,误导了司机,才有这么多罚单。

工程师把这件事写在推特上直接@了纽约市警察局。警察局响应速度极快——第二天马上把线重新划过,还在推特上回信,称赞工程师是个真正有责任心的市民,感谢他帮助纽约发现了一个隐患,还告诉他警察局内部的工作流程已经改变,以后这个数据他们会自己分析。工程师也马上回信:“这是我到纽约来得到的最好的一封来自政府的信。”

故事的结果是政府和市民形成了合作:政府开放了数据,市民发现了问题,政府又解决了问题。

像这样的故事,郑磊随口可以说出好多个,他把这个过程总结为:“政府开放数据作为数据的供给侧,市场用数据作为利用端或者需求端来开发,最后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或城市问题,创造公共价值,形成一个正向的循环。”消防栓正是闭环打通后的故事。

政府数据开放创造的价值内含极广:推动双创;形成社会跟政府合作治理模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打造透明政府;提升服务水平……最终的落脚点是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图片来自《2019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

一种模式:自动售货机 vs 大型商场

在郑磊看来,过去政府提供服务的模式有点类似自动售货机:每个用户投币(纳税),政府很努力地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用过自动售卖机的人都知道,它只能提供最基本的饮料和零食,产品不够丰富,还会时不时卡壳,钱投了东西不出来。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公众易走进“我很努力,你不满意”的死循环。

“有没有另外一种模式?政府从产品生产者转换成盖地基、搭框架的人。”郑磊说的这个模式就像一个大型商场,政府建好平台,承担起管理、监督的职责,然后将平台开发给市场,由市场去提供产品和服务,市场会按照自身规律优胜劣汰,完成产品、服务的丰富和更新。“大型商场”模式的终极版就是网店模式,不受空间、时间限制,可以提供无穷多的产品,这就是平台概念。

“开放数据也是这样一个模式。”郑磊说,“在数据和智能时代,把公共数据作为基础设施放出来,大家在上面盖房子,产生无穷多应用,政府成为管理者角色,让这些应用为市民提供服务。”这样一来,政府不用花费本就十分有限的人力、财力去做并不擅长的app,去跟市场化app竞争,还能使产品无限丰富。Airbnb、Uber没房没车,却做到世界最大,熟悉的故事一直在上演。

据郑磊介绍,国外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在开放数据的同时,也开放大量社会基于政府数据开发的应用供下载使用。应用越来越多,而且不断更新,类似于苹果的App Store,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变成了“Gov Store”,“生态系统形成了!”

一对呼应:开放与利用

尽管最初就规定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不得开放,开放数据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风险,比如多个数据倒推泄露信息、数据滥用、数据质量问题等,但不能因噎废食,应该做到开放与保护兼顾。

与数据开放相呼应的是数据利用,上海自2015年开始每年举办开放数据创新应用大赛(SODA大赛),比赛目的就是让参赛者尽量使用政府开放数据,开发出各种应用让社会受益。第一届参赛者用同一种开放数据创造了505种不同的应用,这让作为大赛参与人的郑磊大为惊讶,“可惜很多应用后来都没有落地,因为比赛结束就结束了,没有数据,团队就只能就地解散。”

大数据时代,当数据被看作是石油、金矿时,郑磊更愿意将它比作大米,“同一个原材料数据,基于你的需求拿去加工成不同产品或者应用。老人家喜欢做粥 ,广东人会去做煲仔饭,上海人会做菜饭,桂林人会去做桂林米粉……但前提是你有那把米。”

(本文根据上图智库讲坛《政府数据开放的机遇与挑战》内容整理)

栏目主编:刘璐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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