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新规 电子病历新规:留意八大变化

小编 2024-11-26 电子头条 23 0

电子病历新规:留意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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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荣•电子病历新规:留意八大变化,[492].医师报,2017-3-9(12)”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应用管理规范》),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对《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的替代性文件,新规之间究竟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呢?

“电子病历”的概念扩大化

《应用管理规范》对“电子病历”的定义取消了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限制。这是考虑到电子病历在医疗行业未来进一步发展应用所做出的铺垫。

随着远程医疗的广泛开展和互联网医疗的积极探索,其业务多通过外部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直接开展,并不属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但由于其医疗活动的行为属性,也应将其信息系统生成的数字化信息纳入电子病历管理。

“应用管理规范”的提法更为准确

新旧文件均为“试行”文件,但原《基本规范》的标题较为宽泛,使用《应用管理规范》则更为准确。

理论上讲,电子病历是通过信息技术的设计开发,使传统病历电子化来满足临床业务开展、规范管理以及合法合规的要求。因此,卫生计生委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仅应提出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规范要求,对电子病历的设计开发、术语、编码、模板、标准数据等技术性要求不具备立法权限。

电子签名应用的适应性调整

《应用管理规范》对原《基本规范》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不强制采用电子签名,同时也说明了仅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二者定义的区分进行了说明,法制架构更为完善。

电子病历归档形式的调整

原《基本规范》中对电子病历的归档形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将电子病历按照电子数据方式保存,非电子化资料按原件留存,病历分别归档,对保持病历的完整性,以及病历查阅、复制、封存均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对于无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病历,单纯电子数据方式的保存也会给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带来不便。

因此,《应用管理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更符合工作实践,也为电子病历并不完善的医疗机构病历存档提供了法律支持。

取消“电子病历使用日志”

原《基本规范》在电子病历保存之外,提出了电子病历使用日志的建立和记录。而二者分别保存并不利于保障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因此,《应用管理规范》取消电子病历使用日志,将人员、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审核、修改等信息完整呈现在电子病历中。

取消了电子病历的“锁定”要求

原《基本规范》虽有对电子病历“锁定”的要求,但没有制定相关具体执行的流程与方法。这也导致诉讼期间出现了不少电子病历是否经修改等问题的司法鉴定,同时也给法院的法律裁决带来了困难,容易将医疗过失争议转变为对电子病历数据本身法律效力的争议,成为现实法律难点问题。因此,在《应用管理规范》中,将对电子病历“锁定”的要求进行了删除。

电子病历封存形式拓展

原《基本规范》中电子病历的封存仅一种形式,即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共封存。但复制可为纸质或电子版两种形式。这就为工作造成了困扰,应建立单独的电子病历封存方法。因此,《应用管理规范》对电子病历复制件的封存条件、要求、使用均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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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新规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婚姻登记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医疗机构将为患者保存电子病历不少于15年…… 4月份,一批有关医疗、安全出行等多方面的新规即将施行。

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商标注册收费减半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 明确,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12项;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则包括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23项。

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预防性体检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等4项。另外,婚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等2项将停征。

通知还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寄递企业可对协议用户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寄递企业可对协议用户实行分级管理,采取不同强度的安全管理措施。新规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协议用户”是指委托寄递企业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并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指出, 寄递企业应当在协议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是否属于安全保障协议约定交寄的物品范畴。寄递企业发现用户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或者曾有违法交寄行为的,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寄递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为其提供协议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寄递企业可以根据协议用户遵守安全保障协议的情况,对协议用户实行分级管理,采取不同强度的安全管理措施。

医生可在多地点多机构执业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一名医师可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也可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办法》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另外,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但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办法》还指出,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我国首套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标准实施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套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标准。

JT/T 1094标准从整车、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对营运客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了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将解决营运客车应急逃生能力不足、内饰材料阻燃性差、防侧翻能力不够等问题。

新规还指出,因客车生产企业弄虚作假取得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的,交通运输部将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相应车型,并向社会公布,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申报。

医疗机构将为患者保存电子病历不少于15年

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新规规定,医疗机构将为患者保存电子病历不少于15年。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新规指出,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另外,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将记入诚信档案

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将记入诚信档案。

新规取消了“禁考”处理规定,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等不同情形。其中如抄袭、协助抄袭、伪造证件、使用通讯工具等严重违纪违规和有组织作弊、替考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两类情形,在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处理的同时,其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考试诚信档案库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新规还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雷同处理规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成绩无效,并可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重庆

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等或将面临罚款

下月起,重庆市将对有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违反交通信号、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行为的行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重庆市交巡警总队统计,仅2016年全年,全市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起数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41.66%;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2.24%;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占全年因交通事故受伤总人数的32.02%。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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