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平台应用规范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小编 2024-11-25 电子技术 23 0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于2021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

  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在线询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参照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第二十三条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方当事人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第二十四条 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在线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

  第二十五条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

  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线诉讼参与人故意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第三十三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

  第三十四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无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材料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卷宗代替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六条 执行裁决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材料提交、执行和解、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财产查控系统、网络询价评估平台、网络拍卖平台、信用惩戒系统等,在线完成财产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划扣、变价和惩戒等执行实施环节。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二)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三)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全天候全流程 诉讼服务“掌上办”(人民眼·移动电子诉讼)

本报记者 李中文 戴林峰 窦瀚洋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人民法庭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审理南田岛渔民谢灵敏的渔业合同纠纷案。 象山县人民法院供图

当事人谢灵敏借助“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出庭。 图为本报记者戴林峰摄

宁波中院法官邹立群(中)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研发基地与同事讨论研发方案。 图为本报记者戴林峰摄

象山县石浦渔港俯瞰。 何将常摄

引 子

“咚!”法槌敲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法官邹立群宣布开庭。原告和被告席上空无一人,邹立群对着摄像头微微颔首示意,相距千里的控辩双方随即隔着屏幕云端质证。

网上诉讼、掌上办案、远程审判,微信小程序里装着“微法院”。2017年10月,一款基于移动端的微法院小程序在宁波上线;次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宁波中院开展移动电子诉讼试点;2019年3月,中国移动微法院试点推进会在宁波召开,“移动微法院”试点范围从浙江扩大至北京、河北等12个省份辖区内法院。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2020年5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广‘中国移动微法院’,推动电子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发展”。2022年1月,宁波中院“依托微信小程序打造移动电子诉讼新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

202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集成整合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鉴定等诉讼服务功能和智慧服务相关功能,实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一网通办、一站全办”。截至2023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累计接收网上立案申请逾3905万件,累计访问量超过59亿次。

“掌上办”让案件更好办。记者走进宁波,感受移动电子诉讼的速度与温度。

一部手机远程诉讼

“立案掌上办,开庭网上见,相隔万里也能云端解纠纷”

环顾四周,海岛港湾内桅杆林立;定睛细瞧,手机画面里国徽高悬。宁波市象山县南田岛渔民谢灵敏没有想到,“在微信小程序上能打官司”。

2023年11月15日,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渔业合同纠纷案。庭审前,远在象山东部海域作业的当事人谢灵敏驾船驶入信号较好的南田岛码头,借助“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出庭。他坐在船舱内,盯着手机屏上的庭审画面目不转睛。“呜——”偶有船舶拉响汽笛,谢灵敏赶紧把耳朵凑近扬声器,生怕错过法官问询。

11月14日在线立案,15日在线开庭,16日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笔录。仅3天时间,案件快审快结,谢灵敏长舒一口气,继续投入紧张的捕捞作业。“过去可没这么方便!”谢灵敏感慨,渔民出海作业时间长,遇到远洋捕捞,有时一个多月都上不了岸,“打官司往返奔波,费时费力。”

“上码头、登渔船、进渔排,基层法院曾专门设立海上巡回法庭。”邹立群回忆,为解决渔民诉讼不便的难题,法官们背起国徽、乘坐快艇,跨海登岛,露天开庭,“但宁波全市有600多个海岛,巡回法庭覆盖面有限。”

如何提升司法服务覆盖面?一个小程序提供了契机。2017年,微信推出小程序功能,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当年10月率先试水,上线了首个诉讼小程序。宁波中院党组看到了移动电子诉讼的潜力,第一时间组织专班研发攻关,宁波市委、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邹立群被任命为宁波移动微法院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众人拾柴火焰高,小程序开发需要大格局。”邹立群说,研发专班成员走访多家互联网公司,讲述亲历的群众诉讼难事,以真诚敲开合作大门。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宁波设立全国移动电子诉讼平台联合项目组,汇聚腾讯、科大讯飞等20多家研发单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委托宁波中院组建“中国移动微法院”研发基地,全面负责标准版移动微法院产品研发与技术总牵头工作。2019年3月,“中国移动微法院”在宁波上线。

无须下载客户端,一键立案免奔波,移动微法院一上线就表现不俗。

——远程诉讼,不到场也能开庭。谢灵敏的邻居张以生经营船舶租赁生意,谁料承租人拖欠船员工资,船员们将张以生一并告上法庭。宁波海事法院2021年1月开庭审理,10名当事人分别位于浙江、湖南、安徽、贵州、江苏,同步通过小程序在线出庭。

——在线解纷,不握手也能言和。谢灵敏的姨夫黄元虎在南田岛经营水产冷库,2021年8月扩建厂房时,一名工人跌倒摔伤,回家卧床疗养期间,借助小程序在线立案,法官云端解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智慧法院惠民便民,释放司法“数字红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各类信息化手段全方位保障当事人诉求,相比传统诉讼方式减少群众出行约1.3亿人次,减少出行约101亿公里。202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在线诉讼审理周期比传统模式缩短22天”。

既解群众纠纷,也办国际案件。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杜前以案说法:3年前,两家注册地分别位于欧洲和大洋洲的海运公司产生船舶抵押借款纠纷,考虑到中国在线诉讼的便捷性和公信力,原告主动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扣押被告在宁波卸货的船舶。案件于2020年11月在线开庭,最终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约1.6亿元。

“立案掌上办,开庭网上见,相隔万里也能云端解纠纷,宁波渐成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杜前曾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任院长,见证了在线诉讼的日新月异。2023年,宁波海事法院网上立案率达78.08%,当事人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年,宁波舟山港完成年货物吞吐量13.24亿吨,有望连续第十五年位居全球第一。

“今后,我们将继续锚定智慧法院建设,为宁波高水平对外开放创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杜前说。

一群法官跨界研发

“小程序包含52类241个技术模块,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在线流转”

一组组机柜整齐排列,信号灯频频闪烁,蜂鸣声嗡嗡作响。步入位于宁波中院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研发基地,几名工作人员正在电脑屏幕前热烈讨论。

凑近一瞧,屏幕上不是诉讼文书,而是密密麻麻的编程代码。“法官跨界研发软件,写完判决攻关技术。”邹立群指着照片墙自豪地说,宁波两级法院已有39人成为宁波市计算机学会注册会员,4人拥有法学和计算机双学位。

“人民法院触‘网’上‘云’,并非简单地把线下窗口搬到线上,群众体验感是衡量技术研发的一把标尺。”邹立群说,基层法官司法实践丰富,更了解群众实际诉讼需求,宁波中院专门抽调10余名一线法官参与软件设计。

隔行如隔山,法官们苦学钻研,捧起大部头的计算机专业书籍。“耳濡目染之下,我们团队两名工程师自学通过了司法考试。”全国移动电子诉讼平台联合项目组成员、常驻宁波中院的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团队负责人单金斌说,法官与工程师们携手攻关,召开论证会60余次,立足群众使用体验征集建议7000多条。

不会写诉状怎么办?平台内嵌标准模板,填空与选项相结合,还支持图像识别功能,拍照上传身份证等材料后,关键信息自动回填。

不会提交证据怎么办?平台支持图片、文档等多种格式,无须繁琐转化,一键轻松导入,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作为证据递交。

联系不到法官怎么办?平台根据“一案一空间”原则搭建聊天群,随时随地畅所欲言,法官需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当事人。

…………

“用户的使用堵点、难点、痛点,就是技术研发的着力点。”邹立群介绍,2020年12月,宁波中院作为唯一著作权人,获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中国移动微法院及各省移动微法院分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微法院看似‘微小’,表面看只是个微信小程序,实则不小,占法院收案量90%以上的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都可适用。”邹立群介绍,随着在线诉讼功能基本完善,研发重点逐步向细分领域拓展。

——微法院云直播,债权人免奔波。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然而,有时债权人多达百人,审判庭容纳不下。”邹立群回忆说,2019年12月,宁波某企业申请破产后举办债权人会议,参会者达418名,只得租借体育馆作场地,人手一份的纸质资料装了十几箱。如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有了破产办理模块,电子文书即时送达,足不出户线上赴会,一键表决高效快捷。自2021年12月模块上线以来,宁波市已举办700余场在线债权人会议。

——微法院云支付,退赔款网上发。追缴资产8亿余元,涉及受害群众6万多人,宁波中院审理的某团伙诈骗案2021年4月进入执行程序,钱款该如何退赔到位?过去,受害人须到法院现场核验身份、登记银行账号后方能领取,有时退赔款抵不上路费,一些受害人索性弃领。如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一键核验身份,涉众型案件案款网上发放。目前,该团伙诈骗案累计退赔款逾7亿元。2023年,“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立案标的达1.08万亿元。

“群众需求就是研发导向,2023年上线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3.0版小程序包含52类241个技术模块,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在线流转。”邹立群说。记者采访期间,恰逢新疆基层法院考察团来宁波交流在线诉讼运维经验。当记者问及使用频率时,新疆库车市人民法院哈尼喀塔木人民法庭庭长斯依提·亚森从口袋里取出手机,办案记录显示,他在考察间隙还抽空为乡亲们远程调解。

目前,全国3500多家法院开通“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功能。2023年,“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移动端提供网上立案1412.95万次,同比增长31.83%。

一个平台开放共享

“集成逾60款辅助办案软件,简案快办不减质,繁案精审不减速”

云端质证,双方当事人你一言我一语;话音刚落,草拟版判决书即时呈现。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法官并未打字记录,书记员座席空空如也,“谁能如此眼疾手快?”邹立群微笑发问,而后自问自答道:是位名叫“凤凰金融智审”的人工智能法官助理。

机器人草拟判决书靠谱吗?这款全流程人机共融智能审判系统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大学等单位联合研发,可对当事人陈述的语义进行智能分析,动态生成、标记案件争议焦点,同步推送可能遗漏的办案要点。草拟版判决书每30秒自动更新一次,法官审核把关、修改核准后方可签发,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一键送达。

“人工智能‘慧’办案。”邹立群介绍,2020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凤凰金融智审”试点法院。2022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凤凰金融智审”审结金融案件5015件,标的额达71亿元。

“创新不能单打独斗,需攥指成拳凝聚合力。”邹立群说,“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致力于构建开放共享生态,各地法院可根据自身需要增挂个性化模块,进而将各类创新应用纳入统一平台,庞大的用户基数也有利于技术推广。

点击进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法官端,缓缓下拉菜单,嵌入地方特色模块的数十款应用软件悉数呈现,同“凤凰金融智审”一样,这些软件均由各地法院自主开发,其中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金融联审模块让人印象深刻。

一名法官审理13个案件需要多长时间?应用金融联审模块,宁波高新区法院法官仅用了29分钟。

2023年10月18日,宁波高新区法院收到20起银行借款合同纠纷立案申请,被告分别身处全国10个省份的15座城市,由于案件事实明确、案情基本相似,法官综合研判后决定实施金融联审,除7名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其余13个案件于2023年11月13日在线审理:14时11分开庭,14时40分闭庭。

同一时间、同一法官、同步审理13个案件,庭审秩序井井有条,法官如何“分身有术”?“得益于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过去,手动翻阅案卷、人工统计数据,一个小数点的误差可能耽误半天。”邹立群说,如今金融联审模块前置了诉讼要素模板,诉讼标的、逾期利率等数据从银行业务系统一键导出,人工智能法官助理实时分析笔录,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精准度达95%。截至2023年12月底,宁波高新区法院通过金融联审模块审结借款合同纠纷2500余件。

“案头厚厚的纸质卷宗不见了,手机成了办案工具,‘掌上办’让案件更好办。如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集成逾60款辅助办案软件,简案快办不减质,繁案精审不减速。”邹立群介绍,随着案件繁简分流,法官腾出更多精力办大案、要案、难案。2021年、2022年、2023年,宁波两级法院入选省级以上的相关司法典型案例数量分别为48个、68个、82个。

一体融合线上线下

“‘键对键’减轻群众诉累,‘面对面’解决急难愁盼”

走进宁波中院,浓浓的科技感扑面而来:审判大厅如同直播间,法官对着摄像头开庭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如同客服中心,键盘敲击声此起彼伏;诉讼服务管理办公室如同研发基地,电脑屏幕上的编程代码密密麻麻。记者再访邹立群时,办公室大门紧闭,走近一瞧,门口贴了张字条:今日下基层接访,急事电话联系。

“在线诉讼改变了传统诉讼流程,但‘键对键’不能完全代替‘面对面’。部分不会上网的老年群体、个别上不了网的复杂案件,都需要法官‘脚底板’勤快。”邹立群11年前曾牵头创立“小巷法官”党建品牌,组织法官下基层服务群众,获评宁波市工人先锋号、浙江省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银奖等荣誉,邹立群也被浙江省委组织部授予“浙江省担当作为好干部”称号。

翻开邹立群的基层服务记录本,信访群众的家庭情况和诉求一一在列。其中,59岁的慈溪市坎墩街道三群村村民周红(化名)的情况被记了满满两页纸:丈夫患重病去世,女儿遇车祸重伤,尽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结案,女儿的身体却留下了后遗症,周红希望再争取些权益。2023年7月29日,邹立群在慈溪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接访了周红。耐心倾听诉求、悉心释法说理、真心排忧解难,邹立群协调街道落实帮扶政策,帮助周红的女儿申领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申请到1.3万元司法救助金。

“脱下法袍,走出法庭,把群众的诉求解决在家门口。”宁波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介绍,宁波两级法院近年来持续探索诉源治理新举措:慈溪市建立“网格法官”机制,163名法官编入1142个社会治理网格;奉化区设立“不打烊”的晚间法庭,为上班族提供延时服务……目前,宁波市基层法院通过派员等方式全部入驻属地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机构。

法官下沉到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2019年以来,宁波市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纠纷逾20万件,全市诉前纠纷化解率从2019年的18.8%提升至2022年的46.1%,全市法院总收案数从2019年的19.5万件降至2023年的14.9万件。

“‘键对键’减轻群众诉累,‘面对面’解决急难愁盼,助推诉前定分止争、诉后高效执行。”唐学兵说。过去执行难问题一度突出,人难找、财难寻、胜诉权益较难兑现。摊开厚厚一沓船票,75岁的南田岛居民袁象定回忆:2015年,他借给邻居15万元应急,对方却迟迟未还欠款;2017年起诉至法院后,袁象定赢了官司却没要回欠款。每周一是法院的当事人接待日,他有段时间风雨无阻乘渡轮去象山县城,只为问问案子的执行进度,“担心法官们工作忙,别把我的案子忘记了。”

“必须把执行工作‘晒’在阳光下。”唐学兵介绍,2018年4月,平台推出执行模块,一体融合线上线下,通过图片、视频、定位等方式,干警可向申请执行人实时推送查封、司法拘留等14个节点信息,申请执行人也可向干警发送线索。截至2023年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累计推送执行节点信息逾3.7亿条。

同时,浙江建成由法官和基层干部共同参与的“共享法庭”2.7万个,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全覆盖,并与“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担任共享法庭庭务主任的乡镇干部指尖轻点,执行进展情况一目了然。袁象定虽不会上网,也不必再舟车劳顿往返县城去打听。

法官锲而不舍持续跟进,促使被执行人从月工资中定期扣缴执行款。执行款到账信息也能通过共享法庭即时查询,袁象定心里踏实多了,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目前执行款已连续给付22个月。2019年12月,宁波中院被评为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

“法治的分量在人心的秤上。线上线下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说,今后将持续探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26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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