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 应用 案例分析 电子物证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小编 2024-10-12 电子头条 23 0

案例分析 电子物证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近些年来比较猖獗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电子物证的留存及鉴定在侦破此类犯罪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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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手机短信、用户注册信息、文档等电子文件。现如今随着网络通讯的发达与科学技术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手机、微信、电脑、电子邮件等载体形式进行沟通,由此在储存信息的介质方面,产生了与原始物证、书证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物证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案件的侦查取证以及后续的诉讼审理事实认定程序中去,今天我们就来探讨电子物证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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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主要的应用领域

电子证据由于在提供侦查线索和司法证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被公检法部门广泛发展应用。全国各地刑事技术、国保,技侦、网监、警院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均相继建立了电子物证实验室,电子物证也逐渐在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现在已成为全国刑事技术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实现存证数据超过900万条,服务于数十个行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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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分析

在2018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使用微信非法购买、出售车辆档案信息、车轨信息等证据资料,经电子物证鉴定,非法向他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共计8854条,购买的上述信息共计7095条。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和说明。

被告人胡继昌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继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本案鉴定条数不准确,包含其和家人、朋友之间的信息。

对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各被告人所涉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出具了[2019]司鉴字第x号、[2018]司鉴字第x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新提交的鉴定结论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及种类上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区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予以认可,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与此鉴定结论不同的[2018]司鉴字第x号、x号鉴定意见书,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对各犯罪嫌疑人分别根据量刑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通过对这一案情的分析发现,如果当事人对于电子证据中的信息数量有异议,认为不准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且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对于电子数据重新进行鉴定,出具数据鉴定报告并说明鉴定意见。实施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提供可采信的司法诉讼证据,通过合法机关、合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已经成为司法量刑的重要证据,并可以为法庭独立采信。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组织、架构、程序、证据、效率等多方面的保障,由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在贯彻落实着民主法治精神,越尊重程序公正,越容易接近事实真相,即使刑罚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涉案定罪电子证据取证手段不合法,数量、性质认定不准确,案件结果依然是不被接受的,因为程序本身就是评价一个案件是否公正的指标。在未来的刑事诉讼发展中,电子物证将会逐渐深入到刑事犯罪侦查认定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指控与惩罚犯罪,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对抗等方面中去,由此,对于平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具有更好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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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之微信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如今我国电子信息水平不断提升,微信一时变成了将社交、购物等功能结合起来的综合平台。微信的广泛应用为司法工作也提供了一种新的作证手段,然而,由于微信证据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点,也现实中存在着许多需要处理的问题。因此,本文对微信证据的特点、种类、问题和解决措施做出了简要分析。

01

微信证据的特点

(一)证据转换的物化性

因为微信证据大部分都属于电子数据,它们通常储存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里,只有借助技术手段才可以把这些数据物化为证据,也就是把微信中的文字、录音、图像打印到纸上或保留到别的电子产品中,借助其他载体来呈现这一证据,即微信证据转换具有物化性。

(二)证据使用的开放性

和其他证据相比,微信证据没有隐秘性。为什么呢?因为微信中储存的这些数据和内容都是可以被人了解和获取的。例如,两个人用微信进行聊天,他们能够截屏传给第三个人,而聊天群里的信息,也可以被全部的群聊成员看到。除此之外,还有微信号被盗造成的信息泄露等。因为微信的用户群体庞大且复杂,使得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三)证据保留的不稳定性

微信证据本质上是保留在电子产品中的信息,即它属于保留在电子设备里的模拟信号,如果微信证据有其他人或技术干预,微信中的内容非常有可能遭到改动、歪曲、破坏甚至销毁。所以,当确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之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存入别的电子产品中,同时进行备份,再和别的证据一起作为证据资料递交法院,最大程度地防止微信证据由于缺乏稳定性而造成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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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的种类

(一)图文交流功能

微信聊天时,用户还会借助打字功能来沟通,一般情况下都会发点图片、文件、合同等,此类资料在实际办案时应当做电子证据来使用。

而电子证据和书证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保留数据的介质不同。电子证据的保留介质有软盘、硬盘、光盘、U 盘、SD 卡、CF 卡、SM 卡等。书证保留介质基本为纸张;第二,展现方式不同。电子证据需要借助电子产品呈现图文、音像或其组合,所以电子证据的可视化更好,但是书证不用借助电子产品等;第三,客观程度不同。电子证据存在较大的可能遭到他人修改,却难以被发现,但是保留于纸张中的文字如果遭到修改就很可能留下痕迹,所以其更为可靠。

(二)语音交流功能

用户微信聊天时基本上都是借助语音进行沟通,而视听材料也是将声音、图像保留与某种介质中,可以直观地再现案件事实。由于微信语音与案件审理时经常用到的录音很像,能够回放,所以办理案件时可以将微信语音归入视听资料中。

(三)朋友圈功能

微信朋友圈作为当下最火热的一个社交平台,用户借助朋友圈打广告、抒情、直播、展示生活等,是目前的用户群体最大、使用频率最高的社交平台。微信好友能够给出评论、点赞,还可以保存图片,若牵扯到司法问题,则能够借助截下来的图、保存的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此类证据应归为电子数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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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微信证据时的问题

(一)主体认定较难

由于微信并未完全实名制,微信名也只是一个昵称,而不是用户的真实姓名,所以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难以查明。若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无法证明该微信用户是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意义上就没有说服力。

(二)内容认定较难

实际办案过程中,大部分案子审理时的关键材料主要为原始书证。然而,与书证比较,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的判定要更加复杂。例如,在甲乙两人微信聊天记录里,有乙向甲借钱的欠条的照片,乙聊天时没有对这一欠条表示任何态度。之后,乙并未还钱,甲于是把乙告到法院。因为没有原始欠条,仅仅可以借助微信记录的欠条照片进行判定,然而,把欠条照片打印下来形成的纸质文件,如果乙不承认的话,法院将难以借助笔迹鉴定等手段确定欠条的真实性。

(三)内容碎片化造成难以判别微信证据的真伪

微信证据难以展现整个案子的事实,并且如果无法恢复全部聊天记录,只有部分聊天记录且缺少旁证的情况下,法官难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使得微信证据的效力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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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微信证据认定困境的有效途径

(一) 借助技术手段判定微信用户身份

即使微信没有完全实名制,我们也可以运用其他方法来判定当事人的身份,那就是可以借助诉讼双方自认、微信头像或相册照片的判别、微信运营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打个比方来说,甲乙两人为多年好友,一天,甲说做生意非常需要钱,乙于是将一张十万元信用卡借给甲,由于两人很熟,并未打欠条。

即便乙没有给甲打欠条,然而根据乙提供的聊天记录,还有聊天记录中甲的头像是其真实照片,并且甲的微信相册包含其家人照片,微信平台记录甲持有乙的一张信用卡,这和甲刷乙的信用卡和乙做的陈述彼此符合。法院最终还是能够证明甲借乙的信用卡透支消费而不还款的事实,二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成立电子数据证据判别组织

针对微信证据当下的困境来说,我们还可以成立特有的电子数据证据判别组织,同时制定好判别规则。由于电子证据相对于纸质书证最大的不足之处为:其具有的开放性、不稳定性,很可能会被用户借助技术手段而篡改。所以,成立对应的电子数据证据判别组织,同时制定好判别规则是把电子数据证据当成独立证据,从而辅助案件办理的最有效手段。

(三)当事人保证微信证据完整性

由于聊天记录容易被篡改,举证人一定要确保聊天记录没有被删改,同时必须出示手机原件。要想明确两人聊天的真实目的,诉讼一方需要给出别的证据来印证,这样就能在诉讼中提供有利的一系列证据,使得法官更加确信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之更容易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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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微信是现阶段非常流行的一种社交软件,它对大众的交流、生活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人们生活中借助微信来提供有关证据的现象也逐渐增多,文章分析了怎样使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更好的被用于民事诉讼,也希望给人们一定的提醒,推动人们对电子物证背景下微信证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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