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规范解读 解读最新的《电子病历应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

小编 2024-12-19 电子应用 23 0

解读最新的《电子病历应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内容,明确指出我国医疗健康行业政府职能由卫生计生委员到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转变,医疗健康行业远期规划《健康中国2030》得到具体落地。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权威发布《“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意见》后,一系列围绕该文件的医疗健康行业的政策制度不断贯彻执行。2018年12月7日最新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方法及评价标准》正式发布。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具体通知要求如下: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制度要求各级卫建委积极推进,具体目标是: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分级评价达到3级以上,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分级评价达到4级以上,二级医院分级评价达到3级以上。从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

一、不断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

这意味着一方面医院和电子病历系统供应商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电子病历信息化系统,从而充分发挥临床诊疗决策支持功能,实现诊疗服务环节全覆盖,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实现院内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由院内任一部门任一终端登入,均能按照权限调阅相关诊疗环节的信息。建立紧密型医联体的,应当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另一方面,该政策的执行也是为了将来医院信息系统能够顺利的接入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做铺垫,根据《健康中国2030》政策中指出后半段要实现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就必须设计好“基层医疗健康系统”才能生成“医疗健康数据”而后并入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

二、提高对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该政策包含两方面内容附件。分别是附件一是《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病历评价管理办法)、附件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病历评价标准)。

附件一《电子病历评价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条,我们重点摘录一些内容分享。

1.总基调:是围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这个总基调制定该办法。

2.适用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有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

3.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

评价:重点是免费,否则影响评价公平公正,JCI 实施要收费呀

4.评价平台:分级评价工作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

4.1 医院自行登陆评价平台填数据,平台出局自评报告(含自评等级和得分)

4.2自评等级0-4级有省卫健委审核后生效,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省卫健委初审国家卫健委复核后生效。

4.3 评价工作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应其参评周期内的EMR应用水平。间隔超2年未参加评价的需先通过原级别评价后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评价:这意味着每年都要评价。

5.已过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5级以上的,可在已经获评基础上申请更高级别。

6.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数据信息泄漏。

附件二《电子病历评价标准》部分内容分享。

1.评价目的:

1.1 国家层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1.2 医疗机构层面: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1.3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商层面: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2.评价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评价分级:9个等级,分局部和整体要求,如下:

评价:比上一个版本多了8级,关注自身医疗健康数据指标的同时还需要关注行业的数据对比校对。

4.评价方法

定量评分、整体分级的方法。

5.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作为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有关工作。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医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筹负责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协调信息技术部门、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其他部门,加强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服务临床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以服务临床为导向,以病人为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需求,并在应用信息系统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需求;信息技术部门要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需求,加强系统开发、维护、运行和技术支持。

总的来说,医院通过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和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智慧医院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存储、云计算、区块链、机器人等有关技术在医疗管理工作中的优势,逐步使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享受到更智能、更高效、更便捷、更安全、更富有人性化的个体化诊疗。

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出台!

2018年12月7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通知》要求,国家卫健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在《通知》提出的三项要求中,明确了两个时间点

到2019年 ,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 ,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在《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更为明确地提出评价目的 是: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 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 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标准》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并规范了局部应用情况和整体应用水平评价的评价方法。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我们注意到,《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包含15条细则,《管理办法》提出适用范围、分级评价的组织工作、分级评价的原则等内容。管理办法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 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 ,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权限,并进行动态考核 管理。

在时效性上 ,《管理办法》提出,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按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目录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附件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有关单位承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分级评价。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组建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分级评价工作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向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平台管理权限。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第七条 自评等级为0—4级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生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八条 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核,初核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第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权限,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按要求准备相关备查材料。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第十三条 按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第十四条 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省份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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