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
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科学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需要把握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全面收集。由于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种类复杂,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一定要把握全面原则:(1)全面收集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iPad、光盘、U盘、硬盘等原始存储介质;(2)全面收集上述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和正在运行、传输的电子数据;(3)全面收集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隐藏、删除和对外联络的电子数据;(4)全面收集日志记录、系统、软件运行环境状况等附属信息和电子痕迹,以保证对电子数据生成过程、来源、与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关联性等的有效证明。
二是及时收集。电子数据特别是动态的电子数据,如内存中的数据、网络数据等,处于不断变化、稍纵即逝的状态。根据电子数据容易变化和灭失的特点,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一定要把握及时原则:(1)对可能存在电子数据的地方和人员,要及时依法采取搜查措施;(2)对已经发现或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主动交出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要及时依法办理查封、扣押手续;(3)对正在运行的电子数据,要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及时依法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固定措施;(4)对信息量大、一时难以固定和处理的电子数据,要及时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或者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是合法收集。电子数据既涉及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的财产权,又涉及他们的隐私权。因此,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一定要把握合法原则:(1)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措施和手段,必须达到一定使用条件、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后才能组织实施;(2)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所有措施和手段,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做好工作笔录并随案移送;(3)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拍照;(4)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必须安排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工作笔录上签名,并附有见证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是协助收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电子数据,专业技术性强,关系到电子数据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在电子数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收集电子数据应当在专业技术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配合下进行。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情况最了解,应当说服他们配合和协助,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
五是鉴定收集。由于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形式,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这就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或者专业鉴定人员及时对电子数据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在鉴定中,由于审查调查人员熟悉案情,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把握更准,因此,一定要做好鉴定的配合工作,以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只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第一步,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运用才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审查调查人员要根据电子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根据关键要素进行比对分析,根据案情进行关联分析,明确取证方向路径,补充完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发挥电子数据在突破案件和查清事实上的最大功效。
除了掌握上述基本方法以外,审查调查人员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看得见的电子数据与看不见的电子数据要分开。看得见的电子数据固然重要,看不见的电子数据在收集时也不要遗漏。有的电子数据被删除,有的电子数据被隐藏,有的电子数据被传输,因而在收集中一时难以看到。对被删除和隐藏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设备和手段进行恢复和破解;对被传输的电子数据,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远程调取。
第二,电子数据与电子资料要分开。电子数据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电子资料只是电子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数据,由于信息量大、占用空间多,收集和处理成本高,要根据关联关系,把二者分开,不要因为收集这些不必要的电子资料,贻误了电子数据的收集,增加办案成本。
第三,证明案情的电子数据与反映问题线索的电子数据要分开。有些电子数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相,在收集和运用这类电子数据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到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有些电子数据只是反映问题线索,据此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关联分析,还要开展大量的审查调查工作,在收集和运用这类电子数据时,要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注意提高效率。
第四,内容的电子数据与附属的电子数据要分开。电子数据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固然重要,但全面提取电子数据的来源、附属信息,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同样必不可少。它们能够证明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 肖佳)
“永不消逝”的证据——律师必看的电子数据应用指南
2021年1月1日,对于法律界人士来说除了新一年的元旦,还有一个重大的特殊意义,那就是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生效的日子。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我国人民的基本法,《民法典》的编纂基于已经在我国实施了数十年之久的各项民事领域成文法,也结合了新时代社会生活的各种新发展新变化,是具有科学性,进步性的一部法典。
随着互联网这一科技成果与人民生活的紧密结合,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民法典》时代,我国法律对于“电子数据”这一飞速壮大的证据类型,也有了相应的新规定。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证据新规”)正式生效,将作为2021年正式适用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新规中,对于电子数据做出了更加明确、详尽 的规定。
下面是本文要点:
一、《证据新规》明确规定的电子数据范围
二、如何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
三、司法实务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标准
1. 传统电子数据审查关键点
2. 通过区块链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关键点
四、区块链取证参考判例
一、 电子数据的范围几何?
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痕迹信息以及文档、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进行分类后总结有以下几个类型的内容:
1、数据内容
指与案件有关的文档、图片、图像等以数字形式存储的内容;
2、操作记录
对数据内容进行生成、转移、修改等操作时,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有关操作行为的数据;
3、环境数据
指计算机自主记录的(或第三方在线上记录的),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信息,多指计算机参数、软件安全环境以及网络安全环境;
4、通信数据
是指在利用网络传输数据时生成的记录信息。
法条链接:
证据新规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原件?
1. 什么是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是这串电子数据首次生成时 所使用的设备,经过任何转存、传输的都不再符合原始载体的要求。
2. 一种变通方式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记录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便在法庭出示的情况,鉴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该介质或载体记录的具体内容,故《证据新规》规定,若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是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则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条链接:
证据新规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三、 电子数据证据在实务中的审查标准?
1. 常见传统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根据参与庭审、公证的实践经验,对于传统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与审查,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微信聊天记录
当事人提前准备好发送微信的手机以备查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过筛选后选择性提交;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以通过原始手机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头像照片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或转账等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2) 电子邮件
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是否为合同约定的邮箱地址;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3) 网页截图
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网页作为证据质证的过程就是当庭打开网页进行展示;
可请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2. 新型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区块链存证”是目前新兴起的一种电子数据证据形式,所谓区块链存证,是指利用区块链底层技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将所取得证据进行保存,以供验证的新的技术应用模式。
法院审查区块链存证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一般从以下角度入手:
1. 区块链存证平台与涉案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且该平台的存证方式是科学有效、存证的数据不会被篡改或伪造等;
2. 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在证据新规第九十三、九十四条;
3. 区块链存证一般只能保证电子数据未经过篡改,证据本身是否能够支撑证明目的,还需要另行论证。
证据新规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证据新规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 听听法院怎么说
法平方为大家总结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3976号案判决书 中的相关内容,法院在本案中对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理。
1. 非互联网法院是否可以认可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法院认为: 对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方法,目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直接涉及,该条第一款对普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标准,第三款则明确了鉴定方式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途径……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考虑到区块链存证形式在技术上具有较为显著的安全、可靠、不易篡改特征,故对此类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是充分尊重这种技术保证的,明显有别于其他电子数据。 虽然前述司法解释是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的专门规定,但该条款作为对通过哈希值校验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存证固证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方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的共识性标准。
2. 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真实性有何标准
法院认为: 如前所述,作为非互联网法院,完全可以认可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照《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标准,对此类证据进行审查认证。 本院将从
(1) 涉案的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可靠性;
(2) 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靠性;
(3) 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认性。
等三个方面对本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判定。
3. 关于涉案的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可靠性
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存证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司法区块链平台 。该平台页面显示,司法联盟单位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家互联网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等机构,作为区块链节点,见证链上活动。司法区块链平台提供数据上链存证、司法链数据核验功能,具有全链路可信(可信身份、可信环境、可信时间等)、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法律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等特征。因此,该平台属于中立的第三方平台 ,平台采取的这种分布式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原始性进行验证,确保数据传输的可信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经该平台核验真实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确认。
4. 关于司法区块链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靠性
法院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自动执行、不可撤销、不可篡改等技术特征。本案核验的统一证据编号是电子数据存证时通过哈希算法转化的,具有不可篡改性。 电子数据转化为证据编码后,司法区块链平台将证据编码打包为数据块(区块)并即时传输给全部节点机构服务器进行存储,各个节点机构服务器的区块连接成“链”,通过共识机制对证据编码的一致性进行校验。因此,经司法区块链平台验证的结果具有可靠性。
5. 关于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认性
在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通过原告平台的自动信息系统签订了《轻松住租赁协议》,进行存证的合同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均是在各方立约、履约过程中形成,并储存于平台方即原告服务器中,原告服务器将上述电子数据在司法区块链平台存证后取得统一证据编码。庭审中,原告将上述电子数据明文及证据编码同时上传至司法区块链平台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均显示“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该验证结果表明数据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篡改, 原告提交的经核验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内容真实性可以确认,且能够与其提供的原告平台保存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 ,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2020年我们一起见证了互联网司法实践的巨大进步,各地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各种云法庭纷纷出现,技术水平也趋于成熟。可见诉讼线上化趋势已成浪潮,证据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研究新的电子数据使用方法将有利于与法院进行更顺畅的对接,这对诉讼效果的影响不言而喻。《民法典》正式生效与新司法解释的颁布,都会影响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敬请期待我们后续的总结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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