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门(急)诊相关信息采集,夯实医疗管理工作的数据基础,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门(急)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9月4日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门(急)诊医疗质量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门(急)诊医疗质量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其他医院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门(急)诊诊疗信息页(以下简称信息页)是医院根据门(急)诊病历和患者在本院门(急)诊就诊期间产生的各项信息汇总形成的反映患者本次就诊过程的信息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过程信息、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信息页不纳入门(急)诊病历,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以电子数据集或电子文档等适当形式保存。第四条 信息页相关信息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相应的部门或系统记录。其中,患者基本信息应当于患者首次在本院就诊时完整采集,并在患者再次就诊时更新,保障相关信息准确性。医院应当在实名就诊的基础上,为患者建立与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的唯一标识号码,保障患者相关信息可使用标识号码进行检索汇总。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使用信息化方法生成信息页。其中,本次就诊期间未采集或不涉及的项目以“-”替代;未使用信息系统采集的门(急)诊相关信息,暂不纳入汇总范畴。第六条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态、国籍、民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药物或其他过敏史、就诊卡号/病案号等内容。(一)婚姻状态:指患者在本次门(急)诊就诊时的婚姻状态。可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其他。(二)国籍:参考《GB/T 265—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三)民族:参考《GB/T 3304—1991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四)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据实填写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及证件号码。证件类型有:1.居民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6.护照;7.外国人永久居住证;9.其他。(五)现住址:指患者来院就诊前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六)联系电话:指患者或其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七)药物或其他过敏史:指患者在本次门(急)诊就诊以及既往就诊过程中,明确的药物或其他过敏史,并采集引发过敏反应的具体药物或其他过敏原,如:青霉素、芒果、花粉等。(八)就诊卡号或病案号:指本院在实名就诊的基础上,为患者门(急)诊病案设置与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的唯一性标识号码,保障患者就诊信息可检索汇总。第七条 患者门(急)诊就诊过程信息包括医院信息、挂号时间、报到时间、就诊时间、就诊科室、接诊医师、接诊医师职称、就诊类型、是否复诊、是否输液、是否为门诊慢特病患者、急诊患者分级、急诊患者去向、住院证开具时间等信息。(一)医院信息包括医院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院名称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行政部门核发的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二)挂号时间:指患者提交挂号申请,形成号条或就诊序号时的时间。(三)报到时间:指患者到达医院或诊室的时间。配备有报(签)到信息系统的医院,采集系统记录时间。(四)就诊时间:指医师开始接诊的时间。采用信息系统的医院,采集医师在系统上确认开始接诊时间。(五)就诊科室:指患者门诊挂号对应的医院内设科室或部门,以医院对相关科室或部门实际命名为准。(六)接诊医师:指实际接诊患者的医师姓名。诊疗过程涉及多个接诊医师的,采集首诊医师姓名。(七)接诊医师职称分为:1.主任医师;2.副主任医师;3.主治(主管)医师;4.医师;5.医士。(八)就诊类型分为:1.急诊;2.普通门诊;3.特需门诊;4.互联网诊疗;5.MDT门诊;9.其他。(九)是否复诊:指患者于初次就诊后,是否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家医院再次就诊。(十)是否输液:指医师是否为患者开具以静脉输液方式进行给药、补充营养等治疗的医嘱。(十一)是否为门诊慢特病患者:指患者是否纳入医保部门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十二)急诊患者分级:指依据急诊患者病情的危急程度判断急诊患者就诊及处置的优先次序,分四级:Ⅰ级为急危患者,需要立即得到救治;Ⅱ级为急重患者,需要评估与救治同时进行;Ⅲ级为急症患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得到救治;Ⅳ级为亚急症或非急症患者。(十三)急诊患者去向:指患者本次急诊就诊后的离院方式或分流去向。主要包括:1.医嘱离院(代码为1) :指患者急诊就诊结束后,按照医嘱离院。2.医嘱转院(代码为2):指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将患者转往相应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代码为3):指医院根据患者诊疗情况,将患者转往相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后续诊疗,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4.非医嘱离院(代码为4):指患者未按照医嘱要求而自动离院。5.死亡(代码为5):指患者在急诊就诊期间死亡。6.急诊留观(代码为6):指急诊患者在病情未稳定时医师采取留院观察措施。7.急诊转住院(代码为7):指急诊患者办理入院继续治疗。8.其他(代码为9):指除上述7类离院方式或分流去向外的其他方式或去向。(十四)住院证开具时间:指接诊医师为门(急)诊患者入院治疗开具住院证的时间。住院证也称为入院通知单、入院证等。第八条 患者门(急)诊就诊的诊疗信息包括患者主诉、门(急)诊诊断、手术及操作等内容。(一)患者主诉: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二)门(急)诊诊断: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时,由接诊医师在病历上填写的门(急)诊诊断。1.主要诊断:指患者门(急)诊就诊的主要疾病或原因。2.其他诊断:除主要诊断外的其他诊断,包括并发症和合并症。(三)疾病编码: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进行编码。(四)手术及操作名称:填写手术及操作名称,包括诊断性操作及治疗性操作。表格中第一行应当填写本次门(急)诊就诊的主要手术操作名称。(五)手术及操作编码:按照《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编码执行。(六)手术及操作者:指实施该门(急)诊手术及操作的医师姓名。(七)麻醉方式:指该手术及操作采用的麻醉方式。分为:1.全身麻醉;2.区域麻醉;3.局部麻醉;4.针刺镇痛与麻醉;5.复合麻醉;9.其他。(八)麻醉医师:指在该门(急)诊手术及操作期间实施麻醉的医师姓名。(九)手术分级管理级别:指该手术在本院手术分级管理目录中的级别。分为:1.一级手术;2.二级手术;3.三级手术;4.四级手术。第九条 门(急)诊费用:总费用指患者门(急)诊就诊期间发生的与诊疗有关的所有费用之和。已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即时结报的地区,应当填写“自付金额”。门(急)诊费用共包括以下10个费用类型:(一)综合医疗服务类:各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1.一般医疗服务费:包括诊查费、会诊费、营养咨询等费用。2.一般治疗操作费:包括注射、清创、换药、导尿、吸氧、抢救等费用。3.护理费:患者就诊期间等级护理费用及专项护理费用。4.其他费用:救护车使用费、尸体料理费等。(二)诊断类:用于诊断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1.病理诊断费:患者就诊期间进行病理学有关检查项目费用。2.实验室诊断费:患者就诊期间进行各项实验室检验费用。3.影像学诊断费:患者就诊期间进行透视、造影、CT、磁共振检查、B超检查、核素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费用。4.临床诊断项目费:临床科室开展的其他用于诊断的各种检查项目费用。包括有关内镜检查、肛门指诊、视力检测等项目费用。(三)治疗类:1.非手术治疗项目费:临床利用无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高压氧舱、血液净化、精神治疗、临床物理治疗等。临床物理治疗费指临床利用光、电、热等外界物理因素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如放射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聚焦超声治疗等项目产生的费用。2.手术治疗费:临床利用有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麻醉费及各种介入、孕产、手术治疗等费用。(四)康复类: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包括康复评定和治疗。(五)中医类:利用中医手段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六)西药类:包括有机化学药品、无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费用。1.西药费:患者此次就诊开具西药所产生的费用。2.抗菌药物费用:患者此次就诊开具抗菌药物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于“西药费”中。(七)中药类:包括中成药和中草药费用。1.中成药费:患者此次就诊开具中成药所产生的费用。中成药是以中草药为原料,经制剂加工制成各种不同剂型的中药制品。2.中草药费:患者此次就诊开具中草药所产生的费用。中草药主要由植物药(根、茎、叶、果)、动物药(内脏、皮、骨、器官等)和矿物药组成。(八)血液和血液制品类:1.血费:患者就诊期间使用临床用血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输注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白细胞、血浆的费用。医院对患者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2.白蛋白类制品费:患者就诊期间使用白蛋白的费用。3.球蛋白类制品费:患者就诊期间使用球蛋白的费用。4.凝血因子类制品费:患者就诊期间使用凝血因子的费用。5.细胞因子类制品费:患者就诊期间使用细胞因子的费用。(九)耗材类:当地卫生、物价管理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耗材。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所属类别对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分类。“诊断类”操作项目中使用的耗材均归入“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除“手术治疗”外的其他治疗和康复项目(包括“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中医治疗”)中使用的耗材均列入“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手术治疗”操作项目中使用的耗材均归入“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1.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患者就诊期间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2.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患者就诊期间治疗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3.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患者就诊期间进行手术、介入操作时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十)其他类:患者就诊期间未能归入以上各类的费用总和。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的书写内容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要求执行。在病历书写中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常用临床医学名词》或行业内通用的术语、缩写等。第十一条 门(急)诊诊断应当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标准的诊断名称。对于无法明确病因或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无法找到对应诊断和编码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常用临床医学名词》或行业内通用的术语、缩写等进行描述性诊断。第十二条 门(急)诊手术操作应当使用《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标准的手术操作名称和编码。对于在《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无法找到对应手术操作名称和编码的,编码信息可以“-”替代。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做好信息页费用归类,确保每笔费用类别清晰、准确。第十四条 信息页的保存时间自患者当次就诊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十五条 医院生成信息页时,应当按照门(急)诊诊疗信息页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规范(附件2),使用统一的数据采集项、数据类别、数据类型、字段名称、数据长度及数据标准,保障相关数据信息规范可用。第十六条 医院医务部门、门诊部门或病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院信息页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信息页质量。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将门(急)诊病历纳入本院病历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并根据门(急)诊病历特点建立质控工作机制,在医院和科室层面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质控工作,保障门(急)诊病历质量。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质控指标,利用本院信息页加强管理,分析门(急)诊等候时间、诊断准确性和规范性等运行管理和诊疗质量情况,并根据分析结果开展针对性改进工作,将门(急)诊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门(急)诊管理和诊疗质量。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1.门(急)诊诊疗信息页(通用示例) 2.门(急)诊诊疗信息页数据采集质量与接口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门(急)诊诊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90%以上。做好门(急)诊诊疗质量管理对提高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了门(急)诊《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管理技术规范(试行)》政策规范
为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作用,支持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管理,促进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应用,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大数据与政策研究中心印发《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管理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支持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管理,促进互联 网诊疗电子病历应用,满足互联网医疗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 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 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 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电子病 历应用管理指南》(质控中心发(2023)1号)等法规政策,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互 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 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 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形式。
互联网诊疗活动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信息属于过程 记录,作为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的附加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互联网诊疗平台或互联网诊疗系统是指批准 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面向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所应用的信息系统,包括电脑端和移动端应用系统。
第四条【适用范围】 获得互联网诊疗服务许可或互联网医院 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的 书写及建立、传输、归档及修改、存储、管理及保管、使用、质 量管理、封存及销毁、安全管理等适用本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 中的图文和音视频交流等过程资料的管理适用于本规范。
第五条【归口分类】 信息系统功能支撑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 的归口分类,互联网诊疗的电子病历与门(急)诊、住院电子病 历并列设置,或设置在门诊病历类别下有互联网诊疗标识。
第二章病历书写及建立
第六条【病历书写记录】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记录应严格按 照国家关于病历规定实施,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病历书写记录】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 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 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八条【病历内容】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的内容格式与一般 门诊病历内容格式基本相同,主要记录内容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但由于互联网诊 疗的服务对象是互联网的(非面对面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复 诊患者,互联网诊疗具有不同于线下诊疗的特点,因此,需注意以下几点:
(1)信息系统支持记录诊断过程中,核对互联网诊疗的病情 和线下初诊诊断,保持与初诊诊断为同一病程。
(2)信息系统支持增加图文和视频诊疗内容。
(3)针对互联网诊疗无法开展的体格检查部分的有关内容, 可以不在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的病历中记录。
(4)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线 下医疗机构就诊时,信息系统应设置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变化 等有关情况的内容。
(5)对医生与患者就诊时的诊疗留言、语音、图像、视频等 内容信息系统均予以保存并作为就诊过程记录。
第九条【处方内容】 互联网诊疗的电子病历中涉及处方内容 时,要求与《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一致。
第十条【病历信息采集】 患者在互联网诊疗平台申请通过后, 在预约诊疗服务或诊疗服务中,系统提供患者自行上传近期与疾 病相关的明确诊断的病历和相关资料的入口或方式,有条件的医 疗机构可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共享患者病历资料。患者自行上传或者区域平台共享的病历资料供医生诊疗服务或复诊判断参 考必要时,留存外院病历资料。为有助于医师更快的获取患者有 效信息,病历资料信息采集可增设分类功能,对患者病历资料、 检查结果、处方等进行初步分类。
第十一条【病历建立】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应与患者唯一 身份标识关联,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 致性、连续性、完整性。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应当与依托的实体 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 LIS 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三章病历传输
第十二条【病历传输】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传输依据《个 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达到三级等 级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病历传输】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数据在互联网 上传输需要采用加密措施,加密算法应采用国密算法。
第四章病历归档及修改
第十四条【归档】 接诊医师应在互联网诊疗完成后及时完 成电子病历记录(接诊24小时内必须完成病历记录),进行电 子签名,并加盖时间戳,医师在电子签名后提交的电子病历适时 自动归档(检验、检查报告出具后24小时内需要转为归档状态)。归档后的电子病历可推送给患者移动端查看。
第十五条【归档】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 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 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会诊记录在医生电子签名提交后适时自动 归档。
第十六条【病历修改】 互联网诊疗就诊24 小时内,并在 电子病历归档之前,允许医师补写或修改电子病历,补写或修改 后的电子病历需进行电子签名。接诊超过24小时归档后的电子 病历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需要经医疗机构相关管理部 门审批、备案后才可修改。修改电子病历内容时,系统应进行身 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五章病历存储
第十七条【存储位置】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等医疗数据不 得存放在境外。
第十八条【存储时间】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的保存时间与 门急诊病历保存时间一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 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归入过程记录管理,需做到 留痕可追溯,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加密】 所有记录(包括修改)均确保安全,对 于重要数据进行加密的形式存储。加密算法应采用国密算法。
第二十条【存储】 互联网诊疗产生的电子病历数据应与线 下电子病历数据存储在一起。互联网诊疗产生的电子签名信息应 与线下电子签名信息存储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存储】 为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全程留痕可 追溯,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患者提供的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图文等 病历资料可纳入本院电子病历存储,存储时间参照本规范第十八 条。
第六章病历管理及保管
第二十二条【身份认证】 医生接诊互联网诊疗就诊患者时, 使用数字认证进行实名登录,互联网诊疗就诊的患者需进行实名 认证。
第二十三条【人员标识和权限管理】 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 员为符合互联网诊疗准入资质的医师、药师、护理等相关人员, 由开展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部门授予其电子签 名权限。医务人员对本人电子签名的使用负责,应为其电子签名 章设立可靠的口令,并妥善保管。具有电子签名章的医务人员不 得将口令和相应权限授予他人。
第二十四条 【权限管理】 对互联网诊疗的电子病历调阅权 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最少可用原则”,根据调阅者的服 务、管理、科研等应用目的设定不同的调阅权限,实名调阅。
建立系统调阅日志,内容包括:登录者姓名、工号、每次登 陆和退出系统的时间、打开的文件、书写、修改、保存、签名等 操作。建立安全日志的定期备份机制。
第二十五条 【访问控制】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应采取必要 的数据访问控制和防止泄露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病历管理】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及过程资料 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
第二十七条【病历保管】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互 联网诊疗电子病历。
机构名称变更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 机构继续保管。
互联网医院注销的,应在注销前将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 息交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机构或互联网医院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 构注销的,在注销之前应当交由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上级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病历使用
第二十八条【病历使用】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 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资料。
第二十九条 【病历使用】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互联网诊疗活 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第三十条【病历使用】 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便捷的移动 应用,向患者提供病历查询、下载、分享等信息服务。患者可以 在线查询、下载检查检验报告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 嘱等病历资料。
提供给患者可下载的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应加盖电子证明印 记。
第三十一条 【病历使用】 因科研、教学等目的需要调阅线 上相关电子病历资料时,应提交申请,说明理由、使用时间、需 调阅的 ID 号或病案号,经过院内审批程序审批,病案管理相关 负责部门开放已集成归档的线上病历调阅权限。
第三十二条 【病历使用】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 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收集、 调取线上病历资料的,病案管理相关负责部门在公安、司法等部 门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按相关规定 提供。
第三十三条 【病历使用】 跨机构间的病历资料共享按照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经患者授权同意,可 查看患者外院电子病历信息,但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等法定情况除外。
第八章病历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管理】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由依托的实 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和质量控制,不能将互联网 诊疗病历与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割裂开。
第三十五条 【质量管理】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相关 部门应及时对患者的既往就诊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保证就诊病 历资料完整,信息系统支持获得授权的医师可实现在线调阅。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 借助电子病历的创建、修改和归 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对电子病历进行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质量控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诊 疗电子病历质控系统,或在现有的线下电子病历质控系统基础上 拓展,实现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质控,定期对各科室、各医生的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进行抽查和管理,对电子病历质量进行定期 检查、评估,并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向临床科室进行反馈。
第三十八条 【绩效管理】 信息系统支持设置医疗机构的互 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支持将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的考核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系统可实现及 时督促医生进行不合格病历的修改等工作。
第九章病历封存及销毁
第三十九条【封存】 依法需要封存互联网诊疗的电子病历 时,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 同在场的情况下,对其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 存。封存的线上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 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封存的线上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储存 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医生、患者、医政管理部门) 三方或代理人共同签封;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操作 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条【销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互联网诊 疗电子病历。
第十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机制】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具 备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安 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如安全管理 领导小组、安全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等。
第四十二条 【知情同意】 患者在互联网诊疗之前,互联网诊疗信息平台应推送互联网诊疗风险告知或知情同意书,内容包 括:互联网诊疗的服务规则、内容、要求、流程、双方责任和权 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患者签署的知情意见书应保存在互联 网诊疗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知情同意】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在处 理患者个人信息前,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以显著方式、清晰易 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患者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 系方式,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 期限,个人行使法规规定的有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还应当向患者 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数字技术】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浏览界面应 采用数字水印技术显示调阅者姓名、工号、调阅时间、IP 地址 等信息,以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五条 【等保及测评】 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平台应实 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每年定期进行等保测评。
第四十六条 【患者隐私保护】 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安全 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 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采用加密机制及安全防护技术保障互联网诊疗的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存储、应用等过程中 的安全,妥善保管患者信息,防止数据篡改、损毁、泄露,保障 患者个人信息、医疗健康信息等隐私信息安全。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 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 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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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病历 一般保存多久?一般会存放5年时间。医院的体检中心或健康管理中心对着体检质量有着严格的质控。上级部门会对医院的查体中心或者体检中心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医院的体检...
医院的 病历 能保存多长时间?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二、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三、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
出院办 病历 最长可以到多长时间?出院办病历根据病人病情,住院时间,还有根据每个医院的规章制度。一般都需要一周左右才能复印病历,还有的医院到两周的时间,特殊情况有特殊的要求,一般的医院...
病历 里的具体时间怎么书写?1.门诊病历应即时书写,患者就诊同时书写完毕;2.急诊病历应在接诊同时或处置完成后及时书写;3.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