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应用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法》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

小编 2024-11-26 电子技术 23 0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法》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 近日,由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暨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了《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

十大案例从《电子商务法》颁布至今产生的判决中精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例,包括电商主体类型、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与数据权属争议、个人信息保护和新型电商规制七大类型。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小程序第一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属性

“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内容并可以精确删除的基础上。被告公司提供的是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上,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故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案例二、“超前点播”第一案

——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平台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自可有效约束二者,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更改相关条款;即便平台在协议中设定了单方变更权,但仍受到《合同法》中公平原则、格式条款以及《电子商务法》中协议修改等规范的制约,平台经营者依然不得通过单方面更改协议而不公平地、实质性地侵犯用户权利。

案例三、首例消费者因检索服务状告电商平台违约案

——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思路

本案确定了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并得出电商平台在精确匹配程度上应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肯定了电商平台在提供检索服务时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在个案审理中,即要考虑到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案例四、滥用七天无理由规则退换货案

——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案例五、“极限第一人”坠亡案

——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能否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案例六、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案

——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本案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引发的纠纷。本案从投诉行为主体、权利凭证、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等行为综合判定被告通知错误,且主观上具有过错。财产损失方面,本案考虑了网络店铺因平台处罚产生的访问流量流失、用户粘性减弱、搜索降级等无形资产损失,以及为恢复原状产生的支出等因素。此外,也需要考虑到因网店经营期间能否产生利润,受到交易价格、交易对象等众多因素影响,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案例七、首例涉平台数据权益认定不正当竞争案

——平台经营者对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相应权益

数据资源整体系平台经营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平台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数据资源整体应当享有数据权益,破坏性使用该数据资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八、“共享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平台账号分时段出租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司法实践对日趋普遍的“共享账号”行为的第一次回应。该案对以“合法使用”为名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认为被告通过“流化技术”分时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是在侵害视频网站会员收入与用户流量的基础上为自身牟利,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九、法学博士诉某短视频平台案

——平台经营者应合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该案显示了互联网时代下,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平台对大数据的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场景不同,使用的技术和产品运行逻辑不同,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不同,需要根据具体场景进行谨慎分析和判断。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强调审慎、实质地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肯定了大数据利用的合规性,强调保护缺乏个人信息控制力的信息主体的同时也反映了信息使用方从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角度合法合规地设计产品模式、开发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案例十、GUCCI腰带真假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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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法》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 近日,由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暨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了《lt;电子商务法gt;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

十大案例从《电子商务法》颁布至今产生的判决中精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例,包括电商主体类型、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与数据权属争议、个人信息保护和新型电商规制七大类型。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小程序第一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属性

“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内容并可以精确删除的基础上。被告公司提供的是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上,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故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案例二、“超前点播”第一案

——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平台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自可有效约束二者,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更改相关条款;即便平台在协议中设定了单方变更权,但仍受到《合同法》中公平原则、格式条款以及《电子商务法》中协议修改等规范的制约,平台经营者依然不得通过单方面更改协议而不公平地、实质性地侵犯用户权利。

案例三、首例消费者因检索服务状告电商平台违约案

——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思路

本案确定了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并得出电商平台在精确匹配程度上应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肯定了电商平台在提供检索服务时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在个案审理中,即要考虑到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案例四、滥用七天无理由规则退换货案

——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案例五、“极限第一人”坠亡案

——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能否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案例六、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案

——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本案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引发的纠纷。本案从投诉行为主体、权利凭证、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等行为综合判定被告通知错误,且主观上具有过错。财产损失方面,本案考虑了网络店铺因平台处罚产生的访问流量流失、用户粘性减弱、搜索降级等无形资产损失,以及为恢复原状产生的支出等因素。此外,也需要考虑到因网店经营期间能否产生利润,受到交易价格、交易对象等众多因素影响,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案例七、首例涉平台数据权益认定不正当竞争案

——平台经营者对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相应权益

数据资源整体系平台经营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平台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数据资源整体应当享有数据权益,破坏性使用该数据资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八、“共享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平台账号分时段出租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司法实践对日趋普遍的“共享账号”行为的第一次回应。该案对以“合法使用”为名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认为被告通过“流化技术”分时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是在侵害视频网站会员收入与用户流量的基础上为自身牟利,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九、法学博士诉某短视频平台案

——平台经营者应合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该案显示了互联网时代下,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平台对大数据的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场景不同,使用的技术和产品运行逻辑不同,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不同,需要根据具体场景进行谨慎分析和判断。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强调审慎、实质地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肯定了大数据利用的合规性,强调保护缺乏个人信息控制力的信息主体的同时也反映了信息使用方从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角度合法合规地设计产品模式、开发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案例十、GUCCI腰带真假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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