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应用论文 创新论文之“涉车大数据智能辅助公安警务实战的实践与思考”

小编 2024-11-26 论坛 23 0

创新论文之“涉车大数据智能辅助公安警务实战的实践与思考”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 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警务篇 | 创新论文之“涉车大数据智能辅助公安警务实战的实践与思考——以潮州公安‘狼蛛执法助手’为例”》

涉车大数据智能辅助

公安警务实战的实践与思考

——以潮州公安“狼蛛执法助手”为例

朱 柠

潮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加强公安科技信息化和大数据建设应用,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智慧化、智能化的必然路径。近年来,潮州公安机关在梳理总结自主研发技术成果和系统应用的基础上,以路面过车信息数据为源,以盘活涉车数据助力交通管理、刑事打击工作为任,历时5年创新研发“狼蛛执法助手”(下文简称“狼蛛”),打破了以往仅针对单一问题、领域警务“微创新”思路理念,从顶层设计和技术辅战上实现对智慧交管、智慧侦查的融合探索,同步服务于交警、刑警、经侦、治安、禁毒、国保、打私等部门,走出了欠发达地区警务智能化建设新路子,该系统及拓展开发子模块获公安部交管局、广东省公安厅创新大赛奖项,相关经验刊发省厅简报,传发全省各地市交流学习。

一、源头采集:“一张网”整合电子警察设备及多平台数据

在数据源上,狼蛛执法助手既利用前端电子警察、卡口设备自助采集识别完成数据“生产”,也有连接调用其他交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为智能研判及应用实践提供了先决条件。

(一)着力破除不同品牌厂商前端电子警察无法兼容问题

针对长期以来前端电子警察品牌多、兼容差,建设和维护标准不一,交通违法数据上传至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须切换不同平台,数据出错率高且效率低下的问题,狼蛛执法助手提供了统一接口,解决了不同厂商前端设备无法兼容系统问题,实现一张“蛛网”整合省际卡口、电子警察、测速仪等过车信息和交通违法数据,充分利用好“过车废片”[1]服务侦查办案部门。

(二)着力破除多系统平台信息孤岛、各自为政问题

系统开发过程中,潮州公安机关在全省率先完成对接“六合一”平台程序代码的开发编写工作,实现“狼蛛”系统与上述平台和全国车辆缉查布控平台、公安部交警集成指挥平台、广东省治安卡口缉查布控系统数据的兼容对接,实现涉车大数据的联通与共享,以有效解决各系统“信息孤岛”问题。

(三)着力破除依靠购买厂商全套电子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的高投入问题

针对前端电子警察抓拍设备未能有效识别录入高峰期十字交叉路口机动车穿插变道等违法行为,“狼蛛”项目团队经与电警设备厂商洽谈后,由团队民警自主开发编写程序,新增检测、识别判断过车逆行、闯禁行、闯红灯、超速、随意变道、不戴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数据采集功能,并在各路口配置前端高清摄像机直连狼蛛执法助手,在保证数据图像清晰采集的同时,改变以往依靠购买厂商全套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的高投入状态,每年可节省软件购置成本、电警设备维护费用300万元以上。

二、智能研判:“一平台”盘活过车数据图像助力警务工作

在前端数据采集基础上,“狼蛛”系统从数据提取、车辆布控、技战法运用等方面,实现对交通违法数据的研判应用。

(一)在过车违法查询上突出“零等待”

狼蛛执法助手采用预处理机制,通过预先提取交通违法数据,减少加载数据和图片过程中的等待时间,特别是利用大数据存储仓库后,过车信息查询响应时间由以往的几分钟缩短至20毫秒。该系统还采用异步处理方式,执法人员在移动警务终端录入操作后无需等待即可处理下一条数据,录入效率可提高5-6倍。为确保系统高效运作,升级后的狼蛛执法助手完善了大数据存取模式,服务于日过车量超2000万以上的数据存储。

(二)在车辆布控告警上突出“全时空”

依靠系统车辆自动比对、图片二次识别功能,及时掌握预警重点车辆和人员的过车轨迹,有助于对假套牌、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罚车辆等进行实时布控。被布控车辆每经过卡点即由“狼蛛”提示过车轨迹并显示位置,通过手机短信实时提醒功能,帮助民警掌握布控车辆动态。同时,“狼蛛”系统还能一键查询布控车辆历史过车数据,以便民警调用布控车辆历史活动轨迹开展综合研判,配合车辆重要特征“以图搜图”追踪嫌疑车辆轨迹。

(三)在技战法智能研判上突出“高效率”

为提升服务实战水平,“狼蛛”系统引入同行技战法(追踪同行车辆)、空间转换技战法(途经各路段时间的车辆检索)、毒源地返往技战法(两地之间常见往返车辆布控)、车辆模糊比对(模糊信息检索车辆)等技战法,提供包括车辆信息交叉碰撞、利用PGIS地理信息系统监控车辆移动轨迹、车辆伴随锁定等数据分析功能,实现对海量涉车数据的智能研判,并以图表图像等数据可视化工具支撑民警执法办案。

三、实践应用:“一站式”联通打防管控实战“最后一公里”

依托“狼蛛”涉车大数据及技战法深化打防管控实战,为侦破肇事逃逸、毒品运输及各类涉车刑事案件提供证据和技术保障。该平台自启用以来,共破获交通类刑事案件360多宗、治安案件570多宗,拦截机动车690多辆;协助其他警种破获各类案件1400多起,抓获嫌疑人近千名。

(一)聚焦交通管理,重点打击使用假套牌、改造变造车牌、违法未处理未年审等重点车辆。

潮州公安交警部门充分运用“狼蛛”系统缉查布控功能模块,加强对嫌疑车辆的审核筛查、比对及拦截,推进对假套牌、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查和多次违法未处理等严重违法车辆的精准打击工作。2021年7月,潮州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狼蛛”系统的报警信息,在饶平县某镇截停一车牌号为浙J****B好牌小火车,该车在全国共有160多宗交通违法未处理。2020年6月,交警部门依托该平台加强数据研判,连续查处粤U****8、粤U****6两辆小轿车车主变造车辆号牌违法行为。

(二)聚焦侦查破案,重点打击涉车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大局稳定。

2021年8月,办案民警利用狼蛛执法助手空间转换技战法,锁定嫌疑车辆,侦破重点人员利用伪基站散布反动谣言、干扰移动通信的案件。2015年4月,办案民警利用“狼蛛”智能分析犯罪嫌疑人车辆轨迹,侦破公安部督办特大制贩毒品案。2021年9月,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该平台反馈情报信息,在深海高速潮州段拦截一辆涉盗抢车辆,抓获携带毒品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毒品6千克及胶囊毒品一批。

(三)聚焦污染防治,重点打击整治黄标车闯禁行、渣土车飘洒违法行为。

2019年以来,潮州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市环保局现场勘查黄标车禁行区域,通过设立13个抓拍黄标车闯禁行监控点,开发“狼蛛”系统抓拍识别功能,共查获黄标车闯禁行4500多宗,得到省环保厅领导的肯定。在省道S335线岗山水库路段等重点路段,利用“狼蛛”系统加大对大货车、渣土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布控与整治,共查获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货车、飘洒遗漏货车300多辆(次),其中超载重型货车500多辆(次)。

四、迭代升级:“一体化”打造智慧警务潮式样板的新思考

为更好适应新常态下打击涉车违法犯罪的新要求,发挥“狼蛛”技术资源优势,潮州公安拟从“三个维度”着手,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警务模式创新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的“潮州样板”。

(一)在战略谋划上实现由“警种主导”向“全局统筹”发展转变。

由市局统筹,重点围绕前端数据采集是否顺畅、各警种使用系统情况以及对实战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强化系统应用升级、软硬件更新,联合技术公司研发新功能、新模块,着力解决现阶段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同时,改变以往由公安机关上报设备故障的被动局面,由市级公安列支专项经费,与设备厂商签订协定、购买服务,定期对全市主要路口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前端数据采集准确、智能识别准确无误;升级后台服务器,提升数据存储、读取速度,以满足日益增长交通规模和过车量。

(二)在战术落地上实现由“通盘推进”向“围绕实战”发展转变。

1.推动涉车“大数据”向“巨数据”拓展应用。

充分整合基层办案单位执勤中搜罗整合的涉车线索,在“狼蛛”上开发自助录入端口,由基层派出所录入被盗车辆、追回赃车信息,交警中队查执勤中拍摄录入路面违章违停车辆图像;考虑引入“视频流”搜索技术,开发功能模块将视频监控资料自动截取为以15分钟时长为单位的“短视频”,根据案发时间地点、车辆车型及颜色、驾驶员体貌及服饰特征等对每一帧视频图像进行识别筛选,捕抓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过车碎片信息充实“资源库”。

2.推动技战“结构化”向“专题化”拓展应用。

按照边建边用原则,开发加强“车路关联、人车关联”分析的功能模块,布控车辆“白+黑”历史活动轨迹,运用算法自动生成数据可视化图表。开发布控重点车辆“一端口”拍照录入功能,自动识别被盗抢、假套牌车辆或非法运输毒品、假烟,运载三非外国人的车辆,被截停且查实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车辆将自动添加“重点关注”标签。

3.推动实践“窄线条”向“宽领域”拓展应用。

随着涉车数据规模和前端抓拍工具的升级,针对交通参与者车窗抛物、开远光灯、不礼让行人、跨越隔离带栅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可实现非现场抓拍取证,减轻路面交警工作压力。打击利用车辆盗狗,利用小区管理漏洞“以旧换新”盗窃摩托车,逃犯多次换乘车辆躲避抓捕,出租车及滴滴司机抢劫勒索乘客等,拓宽涉车违法犯罪打击广度。

(三)在战训实践上实现有“面上推广”向“生根见效”发展转变。

1.按照“谁开发谁培训”原则,面向不同警种精准培训。

在系统平台上开设功能简介区,制作各功能模块的应用指南和操作步骤;开展针对不同警种精准培训活动,以案例实操教学方式指导民警查询、研判基础涉车信息;对个别使用“狼蛛”功能较为单一的警种,可研究简化操作步骤或开发“一键式”查询功能,自动生成分析、匹配结果,提升系统使用的效率频率。

2.按照“优势互补”原则,深化系统平台与智慧交通平台的互联互通。

潮州公安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历时4个月研发上线移动警务作战平台,有效提高基层执勤效率,得到省公安厅的肯定并刊发简报传法全省各地市交流学习;狼蛛执法助手又是我市自主研发平台,具有多年实践实战经验。在实际场执法中,务求将上述平台系统有机整合,实现数据采集“零输入”、执法“规范化”,推动智慧交管取得明显成效。

[1]即电子警察记录路口过车的图像。

赵欣悦:“电子警察”如何依法规制?

编者按:

2022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研究所联合发起“第一届‘公共决策的公法分析’”学术论文大赛征稿活动。大赛面向中国政法大学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共收到投稿46篇,七位评审老师经两轮匿名评审,评定7篇参赛论文为获奖论文,5篇参赛论文为优秀论文。

问题意识与写作能力是学术研习的基石。为激励学术新人进益学问,助力法治建设,蓟门决策特邀获奖作者与读者分享论文精华。本期推送大赛三等奖获奖论文,作者赵欣悦同学对电子警察的规制路径进行了分析与构思。

赵欣悦:(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

4月20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示新一批共计120处“电子警察”增设点,引起舆论关注。“电子警察”俗称“电子眼”,如今已成为交通执法的重要工具。电子执法是否会压缩交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判断的空间,成为有关机关逃避裁量义务的避风港?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亦有人大代表对此提出担忧。

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碎片化、非结构化信息为技术介入公共决策创设了必要空间。 一般来说,技术以自动化为载体,传统的自动化技术止步于对程序的单一重复,反映在交通执法场域中,例如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重复抓拍与录像,或者热敏、光敏传感器对于数据的重复收集。

随着技术升级,机器学习这类以自主性为特征的新技术逐步兴起,自动化被引入全新的自主轨道,在这其中算法技术发展较为迅猛。相较于前述仅仅是程序的重复,算法技术已具备自主处理信息的功能,也就是机器内部根据收集或感知到的信息或数据自主选择匹配度最佳的算法模型进行加工处理。而在大幅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这类算法技术正不断吞噬交通执法领域原本专属于决策机关的权力,压缩交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判断的空间,成为有关机关逃避裁量义务的避风港。 伴随这种吞噬效应的持续加强,“算法决策”的定位有从工具地位上升至主体地位之嫌,冲击行政法治的一系列根基。这些冲击究竟是什么?是否又能从现有途径中得到缓和?

一、为何需要法律规制?

算法决策所带来的冲击具体表现为算法偏差、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对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这三个原则的直接碰撞。

首先,算法对于违法行为判断的自主性具体表现为借助算法模型对于数据加工,给出违法事实预判,这种技术判断的过程代替了从事实到法律规范的涵摄,导致算法模型逾越法律规范的地位。

其次,算法在处理数据时所考虑的因素有限且僵硬,它在给出处罚预判时无法激发裁量价值的最大化,保障执法温度。

最后,算法封闭的厚重墙壁阻却处罚相对人的参与可能性,忽略了对程序性权利的相关保障。

在这些冲击之下,纵观我国现有的防范路径,主要是两种:交管部门自主预防或者司法审查,但可行性很快被否认。 一方面,大量交管部门已将行政之“效”奉若神明,效率成为了执法的唯一目标,该点可以从实务中“以罚代管”的乱象窥知一二。因此,寄希望于交管部门自身减少对技术的依赖收效甚微。第二,司法机关基于其谦抑性特征,无权干涉执法的专业性问题,而我国目前法律规范中可操作的合法性审查仅限于《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2款对人工审核的形式必需性。因此只能上升至立法设计的精细化探讨,试图从法律规制角度规避风险、提供救济。

二、我国目前法律规制的突破口在哪儿?

域外以免受自动化决策权为重心已绘制出较为成熟的权利保障版图。欧盟先后通过DPID第15条以及GDPR第24条对免受自动化决策权予以直接明确,并将该基本权利的射程从传统自动化扩展至机器学习这类新技术。与欧盟不同,英美则是通过一系列指南、法案的相关制度设计,如对数据控制者苛以解释、告知义务等间接保障该基本权利的落地。

对比来看,我国去年的修法活动中有吸纳域外经验的身影。

新修的《行政处罚法》从制度轮廓上进行搭建,对公权力机关苛以三方面义务:第一,政策制定后,从公开性出发,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政策执行时,从处罚依据角度,指出“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三,政策评估时,针对救济途径,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随后颁布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借鉴欧盟做法,道出了前述对有关机关苛以义务的直接缘由:“个人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与《行政处罚法》一同实施的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所发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未去细致勾勒制度轮廓的具体细节 ,其中第38条更是完全复述了《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相关内容,未能给实践操作留下更具体的指向。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延申交管领域的相关制度设计?

三、如何在相关领域展开法律规制的路径搭建?

在具体环节设置布局前,应首先明晰交管领域算法技术与公共决策两者间的关系,即在人机协同的格局下,必须明确算法决策作为查明事实的工具定位。

接下来将公共决策的时间逻辑嵌入该领域,各环节表现为:

第一,政策制定阶段,公布处罚裁量基准,完成对潜在相对人的信息发送。

由于算法的高度复杂,交管部门应保证其在理解的基础上,较为适当地运用流程图等方式明晰算法在裁量基准中的运行过程,通过逻辑解释将算法介入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公示,而非简单公布一些“代码天书”。

第二,政策执行阶段,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

首先,交管部门进行两道人工审核,就事实判断所得的违章信息以及算法给出的执法预测分别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处罚预判。其次,应将不利预判告知具体相对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最后,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第三,政策评估阶段,实现有意义的信息纠正。

在司法救济阶段,一方面对交管部门苛以算法解释义务,驱动其内部成立专家委员会,以对算法规则进行较为公正的专业评估。另一方面从证据角度以电子证据作为唯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为由否定行政机关对于裁量义务的履行,督促交管部门更多地将自身意志注入执法全过程,达成合义务裁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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