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电子物证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近些年来比较猖獗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电子物证的留存及鉴定在侦破此类犯罪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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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手机短信、用户注册信息、文档等电子文件。现如今随着网络通讯的发达与科学技术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手机、微信、电脑、电子邮件等载体形式进行沟通,由此在储存信息的介质方面,产生了与原始物证、书证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物证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案件的侦查取证以及后续的诉讼审理事实认定程序中去,今天我们就来探讨电子物证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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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主要的应用领域
电子证据由于在提供侦查线索和司法证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被公检法部门广泛发展应用。全国各地刑事技术、国保,技侦、网监、警院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均相继建立了电子物证实验室,电子物证也逐渐在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现在已成为全国刑事技术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实现存证数据超过900万条,服务于数十个行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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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分析
在2018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使用微信非法购买、出售车辆档案信息、车轨信息等证据资料,经电子物证鉴定,非法向他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共计8854条,购买的上述信息共计7095条。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和说明。
被告人胡继昌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继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本案鉴定条数不准确,包含其和家人、朋友之间的信息。
对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各被告人所涉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出具了[2019]司鉴字第x号、[2018]司鉴字第x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新提交的鉴定结论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及种类上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区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予以认可,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与此鉴定结论不同的[2018]司鉴字第x号、x号鉴定意见书,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对各犯罪嫌疑人分别根据量刑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通过对这一案情的分析发现,如果当事人对于电子证据中的信息数量有异议,认为不准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且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对于电子数据重新进行鉴定,出具数据鉴定报告并说明鉴定意见。实施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提供可采信的司法诉讼证据,通过合法机关、合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已经成为司法量刑的重要证据,并可以为法庭独立采信。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组织、架构、程序、证据、效率等多方面的保障,由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在贯彻落实着民主法治精神,越尊重程序公正,越容易接近事实真相,即使刑罚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涉案定罪电子证据取证手段不合法,数量、性质认定不准确,案件结果依然是不被接受的,因为程序本身就是评价一个案件是否公正的指标。在未来的刑事诉讼发展中,电子物证将会逐渐深入到刑事犯罪侦查认定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指控与惩罚犯罪,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对抗等方面中去,由此,对于平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具有更好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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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物证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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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物证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现如今,我国拥有庞大的电子数据用户。在如此庞大的用户规模下,电子数据已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整个社会对网络、计算机、手机等现代科技依赖性越来越强,在各类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有大量直接证明犯罪活动信息的电子数据,将在犯罪侦查和法庭审判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电子物证到底能起到哪些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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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的内涵
电子物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物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来储存与传播的证据,狭义意思上的电子物证是只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具体来说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
电子物证实质是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磁性的等相似性能的信息或数据信息,经输出设备显示为人们所能识别的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形式,具体体现于计算机及其网络。存于计算机内的电子物证有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映像)、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存于网络内的电子物证有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它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
在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破的过程中,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子物证取证,所得到的电子物证通常会从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这两方面进行取证,而往往正是这两方面能给警察带来意想不到的侦查线索,对推动案件侦查起到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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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相关法律条例
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信息化技术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故我国对于电子物证在提供案件线索和司法证据方面给予了较高的重视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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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国的电子物证法律无一不证明电子物证对案件侦破能够起到的关键作用,具体表现将结合一下四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微信等社交软件应用数据的提取侦破赌场案
2018年,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微信上赌博,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手机进行电子数据的提取,公安机关所掌握的电子数据从一个登录状态的微信号扩展到最多一台手机登录的46个微信数据。公安机关通过对微信数据的分析发现,该嫌疑人通过几个女性拉人进人叫一个风云再起的微信群赌博。群内成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结算,并进行抽头。群内成员最多时达到71人。公安机关通过对微信的资金流向和嫌疑人的交代,并对参与赌博的成员落地扩案。至2019年4月3日,共有46名嫌疑人到案。
在这个案件的侦办中,电子物证能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支撑。在网络赌博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对赌博群群员和嫌疑人用于赌博的即时通讯软件好友进行碰撞,扩大打击对象,落地嫌疑人身份信息,对涉嫌吸毒的嫌疑人的手机进行取证,扩展犯罪信息。
案例2:网页浏览记录的提取侦破陈某非正常死亡案
2018年10月3日,某县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死者陈某的男朋友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死者的身边有农药瓶、身上(包括手机内)无遗书、死前有网贷和男朋友吵架等因素,以至于公安机关无法判断死者的自杀动机。某县电子物证实验室通过逻辑备份方式,对死者的手机信息进行提取。公安机关通过浏览器死者的历史搜索记录,确定了死者的死亡时间范围,也证实了死者抑郁自杀的事实。
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对嫌疑人网页浏览记录的提取,了解了嫌疑人作案前的关注热点、心理变化状态、作案的准备以及可能的潜逃方向。如果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案件是非法信访案件,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当事人网页浏览记录的内容分析,了解当事人浏览讯息的内容,进而初步判断当事人可能前往的时间地点等。当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案件是非正常死亡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特定的浏览时间和浏览内容,可以判断案件的性质,结合法医的检验,判断案件的发生事件和死亡时间等。
案例3:手机解锁侦破卖淫案
2018年,奚某等人在某县组织“小芳”、“小罗”、“小丽”(化名)等人在奚某租的出租房以及城区各宾馆等地从事非法卖淫活动。主犯奚某拒不交代违法犯罪情况,其手机呈上锁状态,无法打开。某县电子物证实验室通过物理镜像提取分析的方式,在关机状态下提取奚某手机微信QQ支付宝等数据,奚某在证据面前,交代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
从案例中可得,公安机关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解锁,进而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案件侦破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案例4:手机删除数据恢复侦破敲诈勒索案
2018年7月,某县公安局在余杭抓获20名涉嫌套路贷的嫌疑人,其中关键的催收人员没有到案。连夜审讯,嫌疑人均称不认识催收人员。随后公安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等电子物证的勘查,发现其中主犯胡某和郑某两人的昵称分别与“广立”和“小武”的催收人员私交很好。公安机关通过郑某和“广立”的聊天细节--给他买了一张上下床放在厨房,对口风最严的郑伟进行审讯,明着讯问套路贷的运作方式,暗着“套路”到了催收人员的居住地址和真实姓名,进而公安机关对催收人员居住地的电脑进行扣押,所得到的电子物证对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支撑。
从案件中可知,电子物证的应用除了提供直接证据,还包括与传统手段的结合。通过电子取证取得的只言片语,往往就成了突破案件的关键。又如犯罪嫌疑在做有罪供述的时候,只记得自己即使通讯软件的昵称。而有些技术手段仅仅能获得即使通讯账号,电子取证这个步骤就能很好的起到完整证据链的作用。
通过一系列的应用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对收集的电子物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传统手段的结合,从而对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在传统犯罪率下降的大形势下,如何把即有的案件办大,或者扩案,是电子物证从业人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版块。而电子物证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首先在于为警方提供关键侦查线索,帮助警方侦破案件。其次,在于电子物证还能为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前的关注热点、心理变化状态、作案的准备以及可能的潜逃方向。接着,电子物证可以帮助警方判断案件的性质、发生事件和死者死亡时间,增强案件侦破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最后,电子物证还能起到完整证据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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