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李龙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电子招投标作为现代化招投标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电子招投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其发展。当前电子招投标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各平台兼容性较差和安全稳定性有待加强。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共享平台和强化系统安全稳定性等策略。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电子招投标的节能、高效和便捷性,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关键词: 电子招投标;问题;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 李龙(1988—),男,本科,研究方向: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智慧交通机电安全设施方案策划研究。;
0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招投标的节能、高效、便利性等优势愈发明显。相较传统的招投标方式,电子招投标在推动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巨大优势。通过电子化的招投标过程,可以减少人为干预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确保投标人的平等参与,提高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招投标工作电子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招投标成本,达到低碳、节能的目的。目前,我国招投标主管部门已出台很多鼓励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政策或措施,电子招投标也逐渐成为大多数采购主体进行业务操作的首选。随着应用市场的扩大,电子招投标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为满足市场需求,有必要对现阶段电子招投标工作进行全面研究,以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 电子招投标概述
1.1 电子招投标的内涵
电子招投标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传统的招投标方式通常需要通过邮件、快递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需要组织现场开标等活动。而电子招投标则将这一过程全面信息化,利用网络平台将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方联系起来,实现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获取、费用缴纳、标书递交及评审、信息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电子化。在电子招投标中,招标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详细说明招标条件、项目概述、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文件获取与递交等相关信息。投标方可以通过平台浏览项目信息,确认满足条件后进行投标报名、及时要求问题澄清等。招投标过程的电子化使得招投标文件及其过程文件均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下载和查阅,无需纸质文件的邮寄交付。在操作过程中平台会自动记录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时间、递交标书时间和顺序,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同时,招投标平台还提供了电子签名和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投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的泄露和篡改。有的招投标平台还提供了标书评审模块,支持远程互认评标操作,并由平台自动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提供可追溯性,便于监督和审计。电子招投标功能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电子招投标功能架构 下载原图
1.2 电子招投标的特点
第一,电子招投标具有高效性。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可以实现快速、实时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大幅度地缩短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时间[1]。招标方可以快速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更多潜在投标方参与;投标方也可以方便地获取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准备工作。同时,电子招投标还能够自动化处理招标文件的接收和整理,提高了办公效率。
第二,电子招投标具有透明性。招标方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将招标信息向公众公开,确保招标条件、信息公示、标书评审等环节的公平性和公正性[1]。投标方可通过平台查看其他竞争者投标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和竞争态势。这种透明度可以有效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电子招投标具有便捷性。招标方和投标方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招标方可以随时发布招标公告、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投标方也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标书,无需亲自送达。这种便捷性大大降低了招投标的成本和工作量。
第四,电子招投标还具有信息安全性。传统招投标方式中,招标文件易受泄密、篡改等风险威胁,而电子招投标诸多平台均采用了多层次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招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篡改,保障招投标工作在相对安全网络环境中进行。
1.3 现阶段电子投标的发展现状
首先,我国电子投标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电子投标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包括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物资材料采购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通过各类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投标和招标,实现了线上交流和线下交付的无缝对接。其次,电子投标的使用率和接受度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意识到电子招投标的节能、高效和便利性[3],都愿意选择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进行业务管理。相关政府部门也鼓励并推动电子招投标的普及,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加快了电子投标的推广和应用[3]。最后,电子投标系统的功能在不断完善。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除了基本的招标公告和文件下载功能,大部分平台还可以实现标书线上编辑、线上开评标、合同线上管理、电子签章加密、电子保函办理等,大大简化了招投标工作量,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现阶段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招投标成为一种趋势和需求,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充分跟上这一趋势。由于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需要时间,导致电子招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及时适应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应用。首先,传统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纸质招投标进行规范。针对电子招投标发布的办法、实施条例等目前均属于纲领性文件,对于电子招投标的细节和流程缺乏明确且详尽的规定。比如,对于电子招标平台的安全性、标书提交方式、数字签名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法律法规的盲区和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就是电子招投标形式及平台要求也是多种多样[4]。有的项目明确采用电子招投标,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传统招投标的一套完整流程,这就违背了电子招投标应用的初衷,不仅不能提升便捷性,反而增加了招投标人的工作量和投入成本。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招投标中的信息保护和数据隐私保护缺乏完善的规定[2]。针对电子招投标平台涉及大量的招标信息、单位及个人数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信息的分类公开或隐藏均未形成明确的规定。无法有效应对电子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篡改等风险。最后,电子招投标对招标方、投标方、平台运营商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较为模糊。比如,对于招标方和投标方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责任划分、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清晰,容易引发三方纠纷和争议。
2.2 各平台兼容性较差
首先,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格式、操作界面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规范[3],给各方参与主体都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往往需要适应不同平台的操作流程和要求,这增加了相应的学习成本和适应时间。其次,不同平台之间的技术架构存在差异,相互兼容性较差。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因为各平台采用的技术标准、协议和运行环境等不同,往往会出现不同平台之间驱动冲突的情况,需要频繁地卸载和安装驱动或求助平台技术咨询机构才能解决,影响整个招投标工作流程的顺利开展,增加了参与主体的工作量。
2.3 安全稳定性有待加强
首先,由于电子招投标涉及个人身份信息、企业机密信息以及招标项目报价等大量敏感信息,因此其安全性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虽然很多招投标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安全及稳定性在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的风险[2],可能给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其次,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稳定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3]。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方需要频繁地上传、下载和传输大量的文件和数据,如果平台的服务器容量不足或者网络带宽不够,就容易导致系统崩溃或者运行缓慢,影响招投标工作开展。最后,电子招投标平台在安全稳定性方面还存在着技术问题。例如,目前大部分平台只采用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这种方式相对容易被破解,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更加安全的身份认证方式,如生物识别技术等,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3 现阶段电子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增加公示时间,提高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其次,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加强专业机构对平台的审核和认证,确保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还应建立专门的技术培训机构,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其了解和满足电子招标要求。再次,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电子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增强电子招投标中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和相对统一性,提升使用者信任度。确实实现招投标过程完全电子化处理,有效降低招投标工作量和成本,达到低碳、节能的目的。最后,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2,4]。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设立电子招投标纠纷解决专门部门,提供快速、公正的争议解决渠道。
3.2 建立统一共享平台
首先,建立统一共享的招投标平台可以增加信息透明度。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统一共享的招投标平台,集中发布各类招标信息或者与其他平台实现数据互通。供投标人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竞争不公平现象。其次,共享平台可以集中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体系,对招投标平台集中进行监管和安全防护,可以有效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5]。同时,共享平台也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投标人的信用进行评估,提高市场秩序和诚信度。最后,建立统一共享平台还可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通过整合各类招投标流程,统一操作规范和要求,降低参与门槛,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投标人可以在同一个平台上完成全部操作,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性。为建立统一共享平台,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引导作用。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共享平台的建设目标、原则和要求[6]。加大对共享平台建设的投入,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3.3 强化系统安全稳定
首先,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关键所在。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和责任分工。同时,平台运营方应加强对系统的安全监控和防护,设立安全检查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威胁[2]。其次,加强数据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平台应采用更高级的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敏感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同时,建立更为安全有效的身份认证机制,例如采用双因素认证或生物识别等方式,以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访问和操作系统[5]。再次,提升系统的稳定性也是解决策略之一。为了应对高访问量和大量数据传输的压力,平台应采用高可靠性的服务器架构和网络基础设施。同时,进行系统容量规划和实时监测,预防和解决潜在的瓶颈和故障,确保系统能够稳定运行。最后,政府部门还应加大对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及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政府部门监管可以确保平台运营方参与国家或行业级的安全认证[6],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提高平台的可信度和安全性。此外,政府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培训机构提供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平台运营方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结语
电子招投标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其次,各平台兼容性较差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最后,电子招投标过程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性需要进一步强化。为解决这些问题,该文提出了一些解决策略。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重要的一步。其次,建立统一共享平台是提高兼容性的关键。最后,通过技术手段不断强化系统的安全稳定性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也至关重要。因此,解决现阶段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电子招投标工作的高效、透明、便捷、安全、节能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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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遇上电子招投标的系列问题辨析
案例回放
某镇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整治决算编制及审计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并明确为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须提供电子响应文件,项目按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既定流程完成。在项目结果公告后,未成为成交候选人的A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中一项是对竞争性磋商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A供应商认为“所有的供应商均没有得到磋商谈判邀请,而开标大厅的信息显示正在磋商”,就这一事项,代理机构答复认为,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磋商程序合法。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意见为“本次采购严格按照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程序进行,无程序违法情况”。
A供应商不满投诉处理决定,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终审认为,“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措施辅助采购,供应商通过提供电子响应文件参与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本案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程采用电子化措施辅助采购,评审活动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实施,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全流程电子招标程序进行,评审小组通过电子化系统对各个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使需要供应商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也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原告投诉称所有的供应商均没有得到磋商谈判邀请,而开标大厅的信息显示正在磋商,认为程序违法,是对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评标的片面理解”。
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八部门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联合发文部门并没有财政部。该法第一条明确“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这显然是针对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电子招投标项目所制定的规章,用于规范电子招投标项目交易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并没有对政府采购电子化作详细规定,相关内容仅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中,即“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2020年4月,《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即以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也应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三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办法所指货物与服务是指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货物与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工程无关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不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开篇案例为一个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虽全部流程采用电子化措施进行,但法院引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款的做法显然不恰当。
法定的政采程序是否要“让步”电子招投标流程要求
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法院判决书所述,“采购过程严格按照全流程电子招标程序、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因此,供应商并没有机会与评审专家磋商(交流)。此种情况也是目前各地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的常见操作。
然而,政府采购法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非标准化的。比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比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无论是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都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明确,“很多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多轮谈判磋商,采购程序非标准化,不宜‘一刀切’按某一种采购方式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强制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电子招投标流程,不仅于法无据,也会影响采购效率”。
综上所述,采购人选择非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能涉及需要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的事项,若将此流程淡化甚至取消,不仅违反了法规条文“应当进行磋商或谈判”的强制要求,而且还剥夺了采购人在过程中优化完善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的权利。同时,很大程度上让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变为二次报价的形式化工具。
此外,在政府采购中,还有些非常规流程,如样品递交与评审、系统演示与设计方案阐述等,如果在电子化采购项目中选择使用代替方案,比如提交图片或视频,或直接予以取消,这些做法值得商榷。
同时提交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以哪一个为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在实践中,某些平台或代理机构基于档案管理、专家评审便利等考虑,规定供应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须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但在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还是电子文件为准?各地要求不尽相同。如某市中医医院2022年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的招标公告规定,“以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为评审依据。如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不一致,以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比较评审打分等工作”;又如某学院研究生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服务采购项目明确,“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相符,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无需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若要求同时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供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以哪一份文件为准。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能主观判断哪一种形式的文件更靠谱(如专家认为纸质文件是加盖公章的更有法律效力),而应当首先看采购文件如何规定,再看是否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应条款,结合项目特点慎重决定,避免产生争议。
另外,一些地方要求“供应商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作备用”,是将纸质文件作为补救方案,即在电子开评标系统出现异常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下,由业主、监督部门等共同商议决定启用纸质投标文件开评标,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电子招投标过程如何科学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87号令第三十七条等,对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包括视同串通投标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但电子招投标项目“串通投标嫌疑”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对应上述条款内容。
对此,福建、广东、江苏等地的行政监督部门针对电子招投标项目(包括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作了进一步规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电子投标文件的各种特征码进行记录判别,从而对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属于视同串通投标的法律法规条款。常见内容包括:将投标人硬盘序列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一致、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XML加密锁序号信息一致、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一致等归属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将不同投标人使用相同数字证书加密的或电子印章归属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形。
虽然有类似规定作参考,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比如,投标人对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意见表示不满,对自己MAC地址一致、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等行为进行申诉,理由和依据包括软件问题,投标人在同一层楼、在同一打印店进行标书制作和上传等。某行政判决书有如下描述:“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将本案中4家公司存在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上传’这一行为规定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将这一行为定性为串通投标的是本次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只对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针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供应商串通投标嫌疑,需要有监督部门配套细则作出相适宜的规定,才能加以判断。笔者认为,即使有符合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电子串通投标情形,各方当事人也应慎重对待,履行各自职责。信息平台提供记录数据、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监督部门汇报,而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仅能交由监督部门予以判定。且基于如“在同一打印店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概率事件,也应当给予投标人澄清机会。
平台系统自身问题导致项目失败,谁来负责
某医院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形式,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A投标人投标文件缺失部分内容,而同期进入评审阶段的另外5份加密投标文件均未出现异常情况,因此,判定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投标人对该评审结论不满,质疑后又向财政部门投诉,A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文件已成功解密并顺利完成开标过程,并不存在不完整等问题,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文件。财政部门调查并经技术核查,确认A投标人提交的加密文件确实是完整无误的,没有空白项。评审时出现异常情况,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因时间关系已无法追溯。财政部门责令各方对项目进行复审,并对平台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而事后无法查询具体原因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因交易系统平台自身原因导致流程出现问题甚至项目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是平台犯错,业主、代理机构和专家来“背锅”。且平台系统操作繁琐、标准化程度不够、功能设计欠缺等情况也广为诟病。笔者认为,平台方理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能力,完善廉政诚信管理。此外,项目监督部门应当将平台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对平台原因导致的负面问题实施处罚,同时制定各种应急方案机制和细则,以应对平台不能正常工作或错误工作等项目。
总之,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未来的趋势。《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笔者认为,“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推动工作,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保障,且还须根据政府采购方式的独特性配套制定与电子化采购相关的实施细则,使得整个流程合法化、合理化、透明化、规范化。同时,还应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作者:李莹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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