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下手机电子物证在法律中的应用
在移动通信技术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了老百姓最重要的生活工具。工信部日前公布了统计资料2021年5月电话用户分省情况。截止2021年5月底,中国移动电话用户16.08亿户,环比增加33万户,同比增长1%。
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全国人口为141178万人。计算可以得知,中国移动电话普及率为113.9%。资料显示,全球移动电话普及率102.9%。这一数字显示出我国移动电话普及率已经达到了很高水平,同时也意味着增长空间有限。
根据工信部数据,2017年全国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102.5%,相比2016年同比提升6.9个百分点,是中国移动电话普及率首次破百。
智能手机所拥有的功能和特点,可以使人们在不同的地点内进行联系,跨越了空间的阻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手机的普遍使用,现在犯罪案件往往会通过智能手机进行犯罪活动的联系和信息的保存,甚至利用智能手机等电子工具进行犯罪活动。例如,网络诈骗等等。像这一类包含电子物证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通常要对案件中的智能手机进行专业取证,以避免在智能手机中蕴含的重要电子物证信息被破坏。
那么,首先,我们就要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电子物证:
01
电子物证的概念
电子物证是指,利用电子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对案件发生的过程和重要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的证据。电子物证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常见的物证形式,与我们常见的视听资料一起被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
智能手机是我们常见的通讯工具,能够记录当事人在社会上的活动和使用特征,能够为刑事案件提供有效的线索。因此,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侦破刑事案件,对手机中的电子物证都给予了重大的重视,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手法和手段获取智能手机中的信息和材料,以求完成手机电子物证的采集取证活动。
02
手机电子物证的分类
为了明确在手机信息提取过程中需要分析哪些数据,以及哪些数据能够为案件侦破带来帮助,就需要我们简单了解手机中电子物证的分类。
1、手机中的通用功能信息
电话簿,即能够用户存放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通常其位于手机自身的电话薄或者 SIM 卡中。若电话簿中的数据已经删除,则还可以通过数据恢复的方式重新获得,这是当前手机取证的重要对象之一。
通话记录,主要是存储本手机中呼出、呼入以及未接听等相关记录,若删除,则还可以通过数据恢复方式重新获得,这也是当前手机取证的重要对象之一。
短信息,包括已经发送、接收或者删除、草稿箱等中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为发现线索、证明事实等提供重要的依据。另外,备忘录、记事本等中存储的文本信息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证据之一。
2、手机中的软件信息
手机中的软件信息,例如通讯软件:QQ、微信等,实践中主要提取这些软件的账号登录信息、密码、聊天内容等。
另外,上网记录能够提供上网实际、访问的网址、网站的缓存文件等,也都能够为用户提供对应的信息。
3、手机基本信息
主要手机自身的信息,包括手机设备信息、SIM 卡中的基本数据以及手机系统程序的缓存文件、数据库等。
03
手机电子物证提取与数据恢复
(一)对手机电子物证的提取
手机取证不同于其它常规的物证取证,这是因为手机电子物证非常容易被篡改和销毁,具有较大的脆弱性。所以侦破人员应该做到第一时间现场取证,同时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避免一切的不合理操作,完整保留手机中的所有已存在信息,这样出来的检验结果与证据价值才不会被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提取过后,要保持手机的已有状态,而不应该继续操作手机甚至关闭或开启手机。如果手机处于开机状态,要对手机中的所有关键资料进行拍照,包括通话记录、短信息、电话簿联系人、微信聊天记录等等内容。然后继续保持开机状态,放入到公安机关专有的金属信号屏蔽袋中,在屏蔽一切外界信号干扰的情况下为手机充电,一方面保持其开启状态,一方面避免新的网络信息进入污染和破坏手机物证环境,避免手机电子物证的证据真实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案件的侦查取证及侦破流程推进。
(二)对手机电子物证的恢复
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某些手机内部原本是存储着大量的电子物证的,但可能因为某些主客观因素而被删除或丢失了。所以我们公安机关为了找回这些重要的手机电子物证,就必须要对手机进行恢复性检验,帮助案件再次找到侦查取证突破口。
总体来讲,数据恢复属于一项相对创新且快速发展的复杂学科,它对手机电子物证的司法取证过程作用重大,也是上述几项技术中最难操作的技术之一。
04
手机电子物证对案件侦破的作用
(一)查询嫌疑对象
手机蕴含着使用者和使用者相关人员的联系信息和身份信息,运用手机中的通讯记录、图片、录音,结合公安机关中的情报系统,能够快速的找出手机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在案件发生前的联系人员和通讯频率,则能够为侦查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同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在电话卡运营商处登记的个人信息,快速的锁定刑事案件案发嫌疑人。
(二)获得时间记录
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辅助工具,手机还具有时间记录的功能,能够记录手机使用者在使用软件时的信息传播时间。而这些时间就能够为公安机关判断案件的过程和案件案发时间提供借鉴。
但同时公安机关人员也需要注意,由于手机的智能性和网络依赖性,手机中的时间也可能会产生误差,从而导致案件出现反转。例如在手机的网络切断之后,或者网络延迟,发送的信息时间与信息收到的时间会不相符。
(三)储存数据的破案功能
由于手机的储蓄功能,在手机的内存或者拓展内存卡中,往往拥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许多通话记录、相关图片、录音文件、影音文件等等。这一些文件往往作为刑事案件的关键,对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有重要的帮助。
所以,公安机关相关手机物证的取证人员,要注重手机电子物证的提取工作和检验工作,提取手机储存数据中对刑事案件侦破有用的物证,并采取合理的方式保存起来,避免这些物证受到破坏。
(四)手机定位功能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手机都拥有 GPS 定位功能,智能手机的定位功能记录着使用者或者嫌疑人的生活。由此,我们公安机关查询手机定位信息,就可以得知使用者曾经去过的地方,通过定位信息就可以分析出使用者的生活轨迹,从生活出行中找到嫌疑人,最后推动刑事案件的侦破。
05
总 结
总体来讲,手机电子物证取证的优势就在于以下三点:①它不用求助任何第三方,可以直接从手机 SIM 卡、内存或外接扩展设备中找到信息内容;②手机电子物证与证人证言记录存在差异性,但二者也具备互补性,手机电子物证相比于证人取证的可信度更高,可以为刑侦过程提供较高的证据价值;③手机内存中所存在的大量日志信息、通话记录等等都是网络服务商所不具备的,这一点对立案侦查信息提取而言更为有用,应该作为刑侦部门的第一物证调查选择;
手机物证在刑事案件的现场侦破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手机物证的取证,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技术来提取手机中所具有的电子物证,若将其合理地运用到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必将使工作人员对刑事案件的过程和侦破方式产生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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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电子数据取证
电子证据的认定
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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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电子物证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近些年来比较猖獗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电子物证的留存及鉴定在侦破此类犯罪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手机短信、用户注册信息、文档等电子文件。现如今随着网络通讯的发达与科学技术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手机、微信、电脑、电子邮件等载体形式进行沟通,由此在储存信息的介质方面,产生了与原始物证、书证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物证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案件的侦查取证以及后续的诉讼审理事实认定程序中去,今天我们就来探讨电子物证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2
电子物证主要的应用领域
电子证据由于在提供侦查线索和司法证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被公检法部门广泛发展应用。全国各地刑事技术、国保,技侦、网监、警院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均相继建立了电子物证实验室,电子物证也逐渐在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现在已成为全国刑事技术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实现存证数据超过900万条,服务于数十个行业应用。
3
相关案例分析
在2018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使用微信非法购买、出售车辆档案信息、车轨信息等证据资料,经电子物证鉴定,非法向他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共计8854条,购买的上述信息共计7095条。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和说明。
被告人胡继昌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继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本案鉴定条数不准确,包含其和家人、朋友之间的信息。
对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各被告人所涉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出具了[2019]司鉴字第x号、[2018]司鉴字第x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新提交的鉴定结论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及种类上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区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予以认可,故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与此鉴定结论不同的[2018]司鉴字第x号、x号鉴定意见书,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继昌、汤晶伟、张润生、安会志、李泽、张柏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对各犯罪嫌疑人分别根据量刑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通过对这一案情的分析发现,如果当事人对于电子证据中的信息数量有异议,认为不准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且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对于电子数据重新进行鉴定,出具数据鉴定报告并说明鉴定意见。实施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提供可采信的司法诉讼证据,通过合法机关、合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已经成为司法量刑的重要证据,并可以为法庭独立采信。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组织、架构、程序、证据、效率等多方面的保障,由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在贯彻落实着民主法治精神,越尊重程序公正,越容易接近事实真相,即使刑罚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涉案定罪电子证据取证手段不合法,数量、性质认定不准确,案件结果依然是不被接受的,因为程序本身就是评价一个案件是否公正的指标。在未来的刑事诉讼发展中,电子物证将会逐渐深入到刑事犯罪侦查认定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指控与惩罚犯罪,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对抗等方面中去,由此,对于平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具有更好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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